三、构建我国主动引渡合作机制的对策措施
从目前情况来看,有效打击腐败犯罪必须借助于积极的法律适用与合作参与,通过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合作以及各国协同一致的多边合作在内的多种形式,建立合法有序、沟通顺畅的主动引渡国际合作机制。
1、采用灵活变通方式,克服死刑不引渡条款障碍。要保证腐败犯罪国际引渡机制的顺畅,必须理性面对死刑不引渡问题。中国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签订引渡条约的过程中务实、变通地克服了死刑犯不引渡这一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首次将死刑条款规定其中,明确“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这是国际法中对“死刑不引渡”的一个经典的表述。这里的“除非”条件为克服死刑障碍提供了具体的办法,即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这一方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的肯定。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第4项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否则,“应当拒绝引渡”。
这种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是量刑承诺的一种类型。量刑承诺是指由请求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引渡或遣返的国家做出引渡或遣返该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减轻刑罚处罚的决定,包括原本应该判处死刑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不予执行的许诺或保证。{5}这是目前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制度,并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对此,有人担心类似的引渡条款可能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造成刑事追诉上的不平等。但数量巨大的贪官外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放弃追诉,无疑是放纵犯罪,鼓励贪官外逃;继续追诉,就要采取各种手段,做出量刑承诺虽是无奈之举但又是必须的选择。量刑承诺是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针对个案做一些适当的变通处理,是务实处理司法外交事务的灵活体现。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