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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犯罪国际引渡合作机制研究

反腐败犯罪国际引渡合作机制研究



——基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视角

冯殿美;王芳


【摘要】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主动引渡制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然面临死刑不引渡、条约前置主义等国际引渡基本原则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了寻求全球范围内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我国应当尽量以双边条约形式将引渡机制法治化,减少引渡实践中的政治性与行政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主动引渡机制。
【关键词】主动引渡;腐败犯罪;国际合作
【全文】
  

  腐败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根据2000-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字,此期间抓获外逃贪官约有7028人。根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调查统计,截至2002年,我国外逃资金额共1913.57亿美元。如此巨大的外逃资金仍然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字。在对重大腐败犯罪的惩治与打击上,犯罪嫌疑人外逃成为阻碍有效追诉的重要原因。只有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才能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手段进行追诉,以严厉惩治腐败犯罪。为此,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先后批准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并积极协商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寻求全球范围内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


  

  一、腐败犯罪主动引渡国际合作机制概况


  

  引渡是“一国应他国的要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目前反腐败犯罪方面的国际引渡合作有多种机制。一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等一些国际公约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国框架下的机制。但是,联合国的反腐败机制还停留在立法层面,联合国没有执法机构,也没有设立协调机构,只能依靠各成员国在《公约》的机制下自行合作。目前我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引渡合作机制仍仅停留在联合国框架之下。二是区域间国家的合作机制,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美洲国家、非洲国家之间的合作。亚洲局部地区国家之间也存在反腐败合作机制,如“西亚国家反腐败计划”,但这种合作仍局限为区域性合作,全亚洲国家参加的反腐败公约及组织尚未签订和建立。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这种合作可以在两国协议框架,即双边条约下进行,也可以就个案进行协商式合作。这种双边的合作机制是目前引渡实践中最普遍采用的模式。主动引渡是一国请求从外国引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式。主动引渡基于请求国的主动请求而发生,请求国是引渡合作的直接受益方,但是他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进行的审查和判断。{2}基于此,我国主动引渡的成功率不高,大量的引渡或遣返请求被拖延、搁置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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