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强调本国对其公民的属人管辖权,而不将在国外犯罪的本国公民交给外国审判或者执行刑罚。这是双边引渡条约中的重要引渡阻却事由。实践中,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借口,不愿将明知在国外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使“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1996年,《欧盟成员国间引渡条约》从原则上排除了该项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直接规定了有关的变通执行制度,在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条约中逐渐形成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如果被指控罪犯被发现在某一缔约国而该国仅以该人为本国国民为理由不就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其引渡,则该国有义务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8]我国《引渡法》将我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为一项绝对原则。《引渡法》第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与目前世界通行做法存在一定差异,也体现了我国引渡制度过分强调政治性的立法倾向,不利于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与他国进行有效的引渡合作。就我国而言,对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进行部分变通,并引入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减少主动引渡壁垒的重要因素。
4、腐败犯罪非政治化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4款明确规定:“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成为一种趋势,各国普遍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是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排除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称政治犯罪排外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获得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但也是引渡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其争议主要源于政治、外交、意识形态等各种非法律因素。许多国家认为,惩治腐败犯罪是政治派别之间的互相倾轧,因而将腐败犯罪当做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由此对我国的主动引渡及惩治腐败犯罪实际起到了阻碍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规定,对我国主动引渡机制的成熟和完善有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为避免风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仍然保留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引申规定。[9]这样的引申规定无疑构成我国主动引渡机制运作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