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修宪程序的违反:印度之经验

  

  在Indira Gandhi案判决中,被申请人在主张系争宪法修正案侵害宪法的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提出一个理由,即在修宪前,Indira Gandhi促使当时的总统根据宪法359条颁布总统令,许多议员于1975年6月26日而被羁押,从而被剥夺了出席议会会议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权,并且有关机关并未告知对其进行羁押的理由也未给予其辩护的机会。[27]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此并不能导致宪法修正案的无效,因为宪法系争第39修正案是按照宪法368条的程序通过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大部分反对派议员被羁押,这不仅客观上对出席修正法律案表决的议员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使其中某些人可能违背其初衷而投赞成票;另外,由于作为少数的反对派议员被羁押,使得原本就已经获得修宪所需多数议席的国大党,进一步获得了压倒性的优势,而由于反对派议员无法在议会上就发表其对于系争宪法修正案的相反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议会丧失作为言论市场的功能,实际上成了多数人的保证,违背民主的精神和实质。就此而言,【66】难谓第39修正案的批准是合乎宪法368条规定的程序的。


  

  在A. K. Roy案,申请人主张议会,宪法第44修正案第1条第1款本身附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中央政府可以在政府公报上以通告的形式指定该修正案的全部或一部之生效,不同条款生效时间亦可不同,其并规定只有在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形下,宪法修正案方能生效,违反了宪法368条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的规定,故请求最高法院裁定该修正案无效。在判决中,对于程序问题,最高法院对宪法368条的“shall stand amended”与“shall come into force”两者做了区别,即在经总统批准之后,宪法文本即依据(宪法修正)法律案之规定而受修正,但是,和其它法律之生效一样,此并未排除让修正案生效的必要。据此,宪法修正案仅在其生效时才成为宪法之一部分。其同时指出,修宪机关也可以在(宪法修正)法律案中规定一个条款是在批准之后立即生效,抑或是于规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生效,或者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机关设定的某一日期生效(即“附条件立法”)。[28]故而宪法第44修正案并未违反上揭规定,乃是合宪的。


  

  Kihoto Hollohan案判决是印度最高法院第一个以违反宪法368条所规定之修宪程序为由而判决宪法修正案无效之判决。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10附录第7段虽然并未改变宪法136条、第226条、第227条等的文字,但是,其实际上对这些条文进行了修改,故而,按照应当根据宪法368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的程序而对宪法进行修正,但是修宪机关未能遵循这一程序,故而裁定该部份修正案违宪无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