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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向背及调整

  

  第三,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审理。由于庭审所需查明的事实较为简单,因此,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庭审过程不必分具体阶段,即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由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之后又罪犯向法庭陈述自己对所犯罪行和劳动改造的认识以及对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罪犯陈述后,由人民检察院对该罪犯的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发表意见。在审判长主持下,执行机关、罪犯和监督人、被害人可以展开辩论并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查结束以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裁定予以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对于不符合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5](P525)


  

  第四,刑事执行变更的复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如果罪犯表示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确有错误,也可以提出抗诉。在上级人民法院接到罪犯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后,应当对刑事执行变更加以复审。上级人民法院的复审意见是终审结果。


  

  (四)社区矫正的专门化、法律化


  

  在笔者看来,要想解决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改革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需要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进行相应的改革,而且应该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法,对我国社区矫正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除此以外,为了在我国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加强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学术研究,总结现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第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经费投入。因为,社区矫正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人员配备、基础设施、组织机构,还是贯彻落实,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仅仅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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