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
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因为,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是建立在现代教育刑理论、充分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各种人权及其合法权益基础之上的。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有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整体趋缓的精神。从我国现行法律及其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来看,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执行死刑的人道化。尽管基于国情等方面的考虑我国保留了死刑,但是,我国对于死刑的执行体现了人道精神。比如增加了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注射执行死刑方法;执行死刑前,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等规定。其次,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定化。现代教育刑理论认为,罪犯也是人,也是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非消极接受惩罚的被动客体。犯人是具有权利义务的社会成员,而不只是消极的接受改造的被动客体,因此,应保障罪犯生活、学习、劳动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人格权等。[2](P570-571)我国法律也对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罪犯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期间主要享有如下一些具体权利: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通信、会见权利;生活、卫生权利;获得奖励的权利;享受教育的权利等。
(三)社会内处遇的推行与扩展
随着犯罪学理论的日趋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是社会疾病的集中反映。既然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那么,仅仅通过刑罚手段来惩罚罪犯,往往难以起到控制犯罪的效果。因此,对于犯罪问题的治理或者控制,不能过于依赖于刑罚手段,而应当注意结合社会手段,从而减少滋生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显而易见,相对于设施内处遇而言,社会内处遇更加宽松,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容忍、谦抑理念,[3](P42)因而,社会内处遇或者说行刑社会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在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执行措施中,缓期执行制度以及假释制度是比较典型的社会内处遇方法。我国缓刑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两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而使我国社会内处遇制度得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