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向背及调整
朱立恒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执行程序在诸多方面契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表现在根据不同的罪犯实行不同的执行程序、行刑的人道化、文明化、社会内处遇的推行与扩张、刑事执行的变更等。然而,我国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离之处,表现在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死刑执行亟待完善、行政化的执行变更程序、社区矫正改革试点亟待完善等。因此,应当从刑事执行主体的一元化、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诉讼化、社区矫正的专门化、法律化等方面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事执行程序;宽严相济;调整
【全文】
刑事执行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因为,如果没有刑事执行程序,刑事诉讼的结果就没有办法得到实现。刑事执行程序不仅可以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可以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促使罪犯改恶从善,重返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宽严相济作为轻轻重重、整体趋轻的基本刑事政策,“适应了更加注重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的刑罚机理的变化”,[1](P107)不仅要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更加注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从而使罪犯能够更好地重返社会。我国刑事执行程序既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的内容,同时,也存在与之相背离之处,亟需调整。
一、相向:刑事执行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契合
我国现行刑事执行程序在诸多方面契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概括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根据不同的罪犯实行不同的执行程序
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刑事执行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区别对待就是根据不同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或者方法。我国根据不同的罪犯制定了不同的刑事执行方法和程序,因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区别对待精神。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刑事执行程序由重到轻依次包括如下几种: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程序,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程序,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以及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程序。在这些执行程序中,由于罪犯受到的刑罚不同,因此,各个执行程序的严格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手段,因此,我国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规定了最为严格的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执行机关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就上述执行程序本身而言,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区别对待精神。如对于未成年人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而对于成年人犯罪,则是在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