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乔恩·R·华尔兹教授曾指出,科学证据主要包括:(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 DNA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33]。随着他的著作在国内的两次翻译出版,对中国学者认识法庭科学和科学证据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国内同样广有影响的《麦考密克论证据》一书在论及科学证据时也对其范围发表了观点,它把科学证据分为:(1)特殊检验。包括:物理学和电子学:速度测试和录音。生物学和医学:醉酒和血液、组织以及DNA类型。心理学:谎言测试,麻醉,催眠,目击证人证词;测验图,以及综合病症。刑事学:识别人和物。(2)统计学研究。包括:调查和民意测验;相互关系和因果关系:关于歧视的统计证据。(3)概率作为证据。包括:各种鉴定证据,如亲子鉴定等[34]。
美国学者对科学证据外延的介绍和著述为什么会紧密结合法庭科学的组成体系呢?那是因为“法庭科学是科学证据的理论基础,是产生科学证据的最重要、最常用的学科体系”,[35]可以这么说,科学证据就是指运用法庭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所获致的各种证据资料。因此,通过法庭科学的组成体系来认识和阐述科学证据的外延范围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科学上、技术上或其他之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了解证据或决定争执之事实时,具有此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专家资格之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之方式作证,但须(1)该证言系基于足够之事实或资料而为者;(2)该证言系基于可信之原理原则及方法所得之结果;及(3)该证人确实地适用该原理原则及方法于本案之事实。”[36]立法在这里只是原则性地对包括科学证据在内的专家证言的基本要素作了表达,而对于其详细的划分就需要实践和学理去解决。学术界便依据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基础知识体系对其范围覆盖进行表述。这是正确的选择,是科学的认识。
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介绍道:“100多年来,英国刑事诉讼在法庭科学方面取得了极大的发展。自1902年苏格兰场(Scotland Yard)采纳了指纹证据后,作为警察侦查的标准特征,指纹成为第一类科学的专家证言之一。整个20世纪及21世纪初,法庭科学已产生的影响与日俱增,已发展出医学、牙科学、病理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毒物学、生物科学(血液、毛发和体液分析)、基因学、弹道学、毒品学、痕迹检验(涂料、玻璃、纤维、工具痕迹、足迹检验)、文件和笔迹分析,这里提到的只是在当代刑事诉讼中已建立的最常见的专家证言领域中的一部分。”作者论及的科学证据还有声音鉴定、罪犯画像和面貌复原、角膜图像、微型相机、计算机文件等等。[37]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论及的科学证据有:拍照、摄像;采集体液(采尿、采血、采集呼气等);监听;测谎器检查结果;警犬气味鉴别结果;声纹鉴定和笔迹检验;DNA(基因)鉴定,等[38]。上野正吉等编著的《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以情况鉴定的科学化为目标》所条列的刑事鉴定种类有:法医学鉴定;化学鉴定;科学鉴定及其他(医学、心理学以及化学以外的鉴定,如指纹、声波纹,有关机械、电气、工程学的事例,枪炮刀剑,笔迹、印鉴,火灾的原因,有关爆炸物的事例,有关汽车的事例,等等);饮酒鉴定;性犯罪的鉴定;精神鉴定(根据医学家的观点、法律家的观点),等[39]。 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松尾浩也以“证据的科学化”为标题介绍了科学证据的范围,他认为科学化的证据有三类:第1类是采证学的发展,包括:人的生死的法医学鉴定;对人的辨认的各种手段,如血型、指纹、声纹、脚印、笔迹、毛发、警犬嗅觉识别、DNA分析结果等;人体状态的各种检测方法,如尿检,通过呼出的气体、血液和尿液测量酒精浓度,测谎器检查结果;对物品的识别,如痕迹鉴定,等。第2类是信息传递的机械化,如录音、摄像、拍照、机械性速度测定,等。第3类是情况证据的严密性,包括:类似事实的证实;疫学(epidemiology)的证明,等。[40]
与科学证据内涵界定的学说纷纭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内地学者对科学证据的外延几乎没有任何可取或者不可取的创见,基本是介绍或者转述三本外文书籍的内容,这三本书是:第一,美国学者豪森斯、英博和斯塔斯合著:《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 Scientific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 1986年第3版)。该书详述了科学证据的13个主要领域:(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电影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技术;(7)指纹鉴定;(8)枪弹证据和比较显微检验;(9)摄谱声音鉴定;(10)可疑文书;(11)测谎技术;(12)车速的科学测定;(13)麻醉分析和催眠术。在此书中还提到了几种示意证据,如模型、图表和绘图。该书在国内尚无翻译,论者大多从华尔兹教授的书籍以及刘晓丹所著《美国证据规则》一书中转引。[41]第二,美国学者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Evidence),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该书第18章所指“科学证据”包括:(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 DNA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第三,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在其《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对科学证据的介绍涉及以下方面:(1)拍照、摄相;(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验结果;(5)警犬气味结果;(6)声纹鉴定和笔记检验;(7) DNA(基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