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科学知识说。学者张继成把科学理论中的定理、定律、规则等称为科学证据,以便与经验证据相对应。[12]
上述各类界定科学证据的学说,在其限定的讨论范围内可能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有一些概念存在各种不合理之处。据笔者的初步分析,中国学者在认识科学证据时由于受到美国学者,以及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影响,普遍存在三个不当误区:其一,认为科学证据仅限于刑事诉讼中,尤其是侦查阶段;其二,认为科学证据仅限于收集获取证据的活动领域;其三,认为科学证据仅事关物证,与其他证据无涉。[13]
外国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对科学证据的研究历史比较长、文献也是汗牛充栋,但是却极少关注定义的表达。他们常常频繁地使用Scientific Evidence(科学证据)这一语词,却不在意内涵的界定。这从许多法律词典中不收录Scientific Evidence也能发现一些端倪。[14]当然,仔细搜寻,也能够在一些法典、词典和著述中直接或间接地发现有关科学证据的定义。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条旨Testimony By Experts(专家证言),以及条文的内容,可以认定所谓科学证据就是指依据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而形成的专家意见[15]。《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7编的标题就是Opinion Testimony and Scientific Evidence(意见证言和科学证据),这里极为罕见地在法典标题中直接出现ScientificEvidence。该编的内容包括两章,第1章是“专家和其他意见证言”;第2章是“亲子关系认定的血液检验”。这里同样可以发现,所谓科学证据就是指专家意见、鉴定意见。[16]
在西方国家比较流行的《布莱克法律词典》收录了Scientific Evidence词条,其是这样解释的:Scientific evidence.(17c) Fact or opinion evidence that purports to draw on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a science or to rely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for its evidentiary value. SeeDaubert Test. [17]据此,所谓科学证据就是那些证明价值由特别的科学知识产生或者依赖科学原则的事实或意见证据,也就是由具备专门科学知识的专家提供的事实或意见。
通过美国一些学者的著述,我们也能观察到科学证据的一些界定,例如美国研究科学哲学的著名学者苏珊·哈克(Susan Haack)曾经说过,“当我写‘科学证据’时,我只是指与科学主张和科学理论相关的证据。一般来说,在此意义上的科学证据就像和经验主张有关的证据一样—仅仅是更加如此而已:更复杂、更依靠于观察工具和证据资源的收集。”[18]因此,在该论者看来,科学证据就是那些与科学主张和科学理论相关的证据。美国研究科学证据最为显著的学者Paul C. Giannelli和Edward L. Imwinkelried在其专著Sci-entific Evidence中也没有如中国学者那样的严谨概念。但是,通过其概述部分的阐述,可见他们认为:科学证据就是指基于科学原理或科学原则而得出的证据(evidence derivedfrom a scientific theory or principle) 。[19]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把“科学证据”和“专家意见”、“法庭科学证言”等同使用,通过其阐述也可看出他所认为的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性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时,由各种专家、主要是法庭科学专家所作出的意见、提供的证言[20]。
依日本学者石井一正的观点,科学证据就是利用科学的统计学的概率原理来进行科学证明的证据。专家的各种鉴定意见是弥补法官经验或者知识不足为目的而出现,属于科学的证明。[21]田口守一教授所指科学证据则是通过科学的侦查方法得出的结果而形成的证据,或者是由法院鉴定而形成的结果。[22]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指出,“德国法律对证人和鉴定人进行了明确区分。后者被认为是法庭的特别助手,职责是在法官缺乏发现事实真相的必要的专门知识时提供有关信息。”“与证人相比,鉴定人的作用主要在于确定只有使用科学方法才能决定的事实(例如精神疾病)和告知法庭超越常识的某些事实(例如某种行业的商业惯例,或者某种化学成份的性质)。”可见,英美国家称为科学证据的专家证言,在德国称为鉴定意见,所谓科学证据在德国的法律语境下就是指各种鉴定意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