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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

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


邱爱民


【关键词】科学证据;内涵;外延
【全文】
  

  一、引言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如美国),“科学证据”都不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的称谓。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有文书、记录,证人证言,意见及专家证言等。[2]从这些规定不能看出有一种证据被法典规定为“科学证据”。那么,“科学证据”这个概念是否就无存在价值、这一类证据形态是否就化为无形呢?不是。“科学证据”是一个类概念,是学理上对证据的一种划分。依据科学性在证据生成、获取、运用过程中的有无,可以把诉讼中使用的所有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非科学证据。有科学技术含量的证据形态归类到“科学证据”;无科技因素的证据类型归结到“非科学证据”。尽管科技是不断发展进化的,人类利用科技手段解决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也是一个由古及今都存在的现象。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相对集中而又专注地研究科学证据应当说是20世纪的事情。美国对科学证据的关注至少自1923年弗赖伊(Frye)案开始就非常明显,多伯特(Daub-ert)案后学术界对科学证据的研究几乎呈“雪崩”状态。[3]在中国,截止目前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80余篇,大致自1996年开始,呈现从介绍多伯特案到翻译美国资料再到独立研究撰述的发展状态。[4]在中美对科学证据的研究中,固然有资料、方法、体系、内容观点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如此,在最基本的概念界定上,中外学者也显现出了不同的风格:中国学者偏重内涵分析;外国学者(主要是美国)着重外延列举。


  

  二、科学证据内涵界定的不同表述


  

  根据笔者收集到的事关科学证据研究的82篇期刊论文、7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1篇博士学位论文,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在科学证据的研究中,对于其概念的界定最为热心,观点也是五彩缤纷、纷繁复杂。涤除重复抄袭之见解,笔者将其归纳为如下各种学说:


  

  第一,功能获得说。该说在界定科学证据时,是从科学技术在证据运用中的功能角度认识的。主张凡通过科学技术发现、收集、保管、揭示等所获得的证据都是科学证据。该说所占人数最多,诸如陈学权、李昌博、柳燕、汪建萍、杨波、郭金明、陈永佳等人的观点都可归属此类。[5]在此说内部,对于属概念的选择有些不同,有人选择“证据”,如陈学权的界定;有人选择“各种材料”,如杨波界定“科学证据就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来发现和揭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有人选择事实材料,如郭金明主张“科学证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运用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而发现、揭示或者保全的事实材料”;有人选择“物质载体”,如陈永佳认为“科学证据是指其发现、收集、固定和揭示符合现代科学标准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意义的物质载体”,等等。相对比较严谨的定义是陈学权的说法,他主张:科技证据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保全以及揭示其证明价值的或本身就具有科学技术特性的一切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功能)的证据[6]。


  

  第二,物证检验说。主张该说的学者有何家弘、刘静坤;徐静村教授认为科学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也可归属此类。[7]何家弘教授指出:科学证据就是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因为物证需要解读,解读需要科学技术。[8]刘静坤更是明确主张,科学证据是指对物证进行科学技术检验而形成的证据。[9]


  

  第三,专家意见说。截止目前,主张专家意见说的学者就是张斌一人,他通过对“科学证据”的语义、语法和语用分析,指出:“科学证据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10]


  

  第四,证据运用说。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黄冬艳主张科技证据的提法不科学、有矛盾,进而提出她对科技证据的理解,科技“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证实、指控和认定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委托权威的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刑事证据的运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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