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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抽签”的赔偿与补偿

  

  第二,从行为的对象上看,预防接种所适用的是健康人群,直接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命和健康。虽然预防接种行为与医疗上的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疫苗也被纳入到广义的药品范畴[11],但是事实上二者在适用对象上还是有非常明显的不同。治疗行为面对的是已经患病的病人,为挽救病人生命或者治疗严重疾病医生在治疗行为中难免会而采取一些对患者的身体有所损害的治疗方案,因此药品的副作用也在一定层面上被允许存在。与之相对,预防接种行为则是直面健康人群,尤其是广大的少年儿童,一旦发生危机,就会让较大范围内的人群极度害怕和担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小觑。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的:“国家在实施预防接种时,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会导致被接种者死亡或者发生重大后遗症,这样的可能性依然是不能够被允许的。除非在已经爆发流行性传染病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允许这种可能性的存在。”[12]


  

  第三,从行为的效力来看,预防接种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日本在实施预防接种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强制到自愿的过程。在1994年10月新修订的《预防接种法》实施之前,强制接种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被明文规定。因此法院指出:“预防接种从社会防卫的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国家向国民课以了预防接种的义务。但是作为国家当然不能将可能危及生命的不良反应强加于任何一名国民。虽然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但是只要存在产生严重副作用危险的可能性,作为强制国民接受预防接种的国家就应当致力于避免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这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法定作为义务。”[13]修订后的《预防接种法》删除了作为法定义务的接种规定(原第4条、第5条),将预防接种修改作为一种“公民强烈的努力义务”(第8条) [14]。虽然公民不存在法定作为义务,但是这种“强烈的努力义务”会迫使其产生一种必须协助国家公众卫生事业的使命感,再加上行政机关对于预防接种的实施采用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使国民处于一种事实上的被强制地位。[15]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由于预防接种行为在其行为性质、对象以及效力上的特殊性,导致普通民众对于这项行为的了解变得异常困难,而对自身生命、身体所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就更难以获得应有的认识。显然在这样的风险领域,为避免个人不得已承担“决策于未知之中”的预测角色,捍卫公众健康和公共福祉,降低因预防接种产生的损害可能,国家就应当在预防接种行为中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以最大限度避免“恶魔抽签”事件的发生。诚然,日本各界对于预防接种损害结果的偶然性发生也抱有理解的态度,但是在对预防接种的实态进行详细反思基础上,厚生大臣[16]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所应具有的高度注意义务开始获得公认。[17]正如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中认为的那样:“预防接种从其性质来看,要完全排除其可能产生的损害是相对较为困难的,就算采取了力所能及的预防措施,也不能排除偶尔有严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在意识到这一危险性的前提下,为达致防止传染病蔓延这一公共利益,也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强制或者奖励实施预防接种措施。而在这一实施的过程中厚生大臣所要担当的义务是,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采取最好的注意手段排除这种危险的发生”。[18]


  

  三、国家赔偿责任


  

  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国家有致力于防止预防接种损害发生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针对全体民众而言只能够被认为是一般的、抽象的政治和行政义务;但是针对接受预防接种的每一个国民,国家的这种责任就已经超越了政治义务的范畴,而是法律上的义务。”[19]基于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的公务员由于公权力的行使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造成违法损害的,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当国家存在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时,如果违反或者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则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而日本学界对于食品和医药品的安全确保义务所作的探讨正是有关这种注意义务的典型。 [20]因此,需要探讨的话题就转变为,国家在预防接种事件上究竟存在哪些注意义务?


  

  日本《预防接种法》在第20条第2款中对于厚生大臣的注意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厚生大臣在推进预防接种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明确该疾病采取预防接种的意义、有效性以及安全性;普及对该疾病采取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制定该疾病预防接种相关的正确实施方针;确保该疾病预防接种的研究开发和疫苗的供给;致力于推进该疾病预防接种有关的国际合作事宜;推进其他与该疾病预防接种相关的重要事项。”虽然《预防接种法》中对于国家或者说厚生大臣的注意义务的规定可谓详尽,但是仍然逃脱不了实定法抽象和空泛的特点,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要考察厚生大臣在预防接种事件中所承担的具体注意义务,依然需要把眼光转向法院。通过对各项预防接种判决的分析归纳,国家在预防接种行为中主要存在两大类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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