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抽签”的赔偿与补偿
——日本预防接种损害中的国家责任
The compensation of “Demon lot”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in Japan’s vaccination incident
杜仪方
【摘要】对于合格疫苗导致的损害,有必要从公法上的国家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预防接种行为本身的特殊性,是理解国家在此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因素。国家在预防接种行为中应承担多项注意义务,包括整体监管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此外,即使国家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根据结果责任,个人也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日本预防接种的国家责任体系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预防接种;国家责任;注意义务;结果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3月,《中国经济时报》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专题报道[1]直指中国疫苗现状,触目惊心的死亡背后高温疫苗、垄断利益等问题再次将行政监管推向风口浪尖。在关注问题疫苗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合格疫苗所引起的损害也时有发生。例如早在2006年,山东、河北等省就曾上演儿童由于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却由此患上脊髓灰质炎的悲剧。在该事件中,多数患病儿童的鉴定结论为:“所患急性迟缓性麻痹疾病为脊髓灰质炎,可以诊断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同时鉴定认为,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正确,可以排除接种事故。”[2]
众所周知,疫苗在减少疾病传染与流行的同时,也带着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和局限性,这是由疫苗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3]因此,所谓的“安全”疫苗并非绝对不存在风险,科学上所谓的“安全”实质上是经济净效益——好处大过坏处,另一层含义则是,疫苗的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正如某疾控专家明确指出的:“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疫苗。没有哪一种疫苗能提供完全的保护,而又完全没有风险。”[4]也即,即使是完全合格的疫苗,也存在造成受接种对象死亡或者后遗症的可能性。这一现象被日本的预防接种界形象地称为“恶魔抽签”(悪魔のくじ引き),因为谁也无法预测到合格疫苗背后的风险概率究竟会落在何人身上,谁会不幸被抽中恶魔之签而祸从天降。
在上述事件中除了寻求民事上的侵权赔偿之外,也可以引发诸多公法上的思考,国家在合格疫苗监管上是否承担责任?国家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何、承担何种责任?在这方面,日本于1948年制定的《预防接种法》[5]以及之后出现的一系列案例,无疑将对我国预防接种中的国家责任理论构建和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二、预防接种行为的特殊性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爆发和蔓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即1948年,制定了《预防接种法》,该法的制定以“有助于提高和加强公众卫生”为目的,并以此为总则“实施定期的预防接种行为。”[6]随着预防接种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全日本陆续出现由于接受预防接种而发生的各类损害事件,由于种植水痘、流感、脊髓灰质炎等疫苗而造成死亡或者导致重症后遗症的受害者合计达数千名,以2006、2007、2008年的统计数据为例,日本厚生劳动省[7]认定的预防接种的受害件数分别是25件、56件和59件。[8]
日本《预防接种法》颁布至今,预防接种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作为原告通过个别诉讼和集团诉讼的方式提起了大量的诉讼,而这为学界和司法界对预防接种损害事件中的国家责任提供了深入的理论讨论和判决实践。[9]对日本疫苗相关的判例进行解读的基础之上,在试图对预防接种行为的国家责任进一步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预防接种这项行为本身的特性开始逐渐凸显。笔者尝试以“行为性质”、“行为对象”和“行为效力”的阶梯,渐次说明预防接种行为本身的独特性,而这些特性也正是国家在该行为中承担责任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基础。
第一,从行为性质上来看,预防接种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由于不具有安全确保的能力、手段和信息,国民就预防接种的安全性、由于接种而产生的危险性等事项都难以作出自主的判断。”[10]接受预防接种的普通民众由于很难对预防接种的必要与否、适用体质、具体疫苗的使用剂量、含菌量等信息作出全面掌握,因此他们对预防接种所可能导致的损害以及怎样避免这些损害也难以作出专业的判断。而另一方面,国家基于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相对于民众而言具有较强的判断力。法院在同一判决中指出:“国家对于预防接种事件具有医学上高度专门的能力、知识以及信息,因此也只有国家才能对上述事件中的过误、原因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由此可知,国家和民众在预防接种行为上处于高度信息不对称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