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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法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


  

  这是我国当前民事案件里上升趋势非常快的侵权类型。《瞭望》杂志曾发表一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医疗案件高达100多万件,卫生部统计平均每家医院有40起医疗纠纷。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在很多省,医疗纠纷已经上升到所有民事案例里的第一位,所以《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医疗侵权进行规定,呈现出几个新的特点或新变化。


  

  第一个新变化就是《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我们长期采用的“双规责任制”,即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若是医疗事故要适用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若非医疗事故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双规责任制的规定,若是医疗事故需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这个鉴定是强制性的;若非医疗事故则不需鉴定。同时在赔偿的标准上,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完全不同。总的来说,双规责任制对患者的保护非常不利,首先,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公正的鉴定,但很多家属不信任鉴定结果。由于国务院的规定将事故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赔偿标准限定很严,在发生重大事故情况时,赔偿反而没有非医疗事故的范围宽,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全部赔偿,然而国务院的规定里限定较多,采用全部赔偿的较少,作为非医疗事故的轻伤反而获得的赔偿多。所以经常出现患者家属在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后获得的赔偿少的情况下,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再进行非医疗事故赔偿,这种做法当然不妥,但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纠纷,所以这次《侵权责任法》尽可能使这两种制度统一起来:即只要构成医疗侵权,不管是否为医疗事故都适用统一的规则,赔偿的范围、标准完全一致。至于鉴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要求必须鉴定,是否需要鉴定由法院根据个案考虑。同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聘请专家出庭作证。


  

  第二个重大的变化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输血感染进行明确规定:若因为血液不合格造成血液感染的,医院要承担责任。按原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输血感染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是由血液提供者负责。这个考虑也有一定道理,因为其中涉及很复杂的问题,即现有技术发展局限的抗辩,这是产品责任里的一个重要抗辩,就是说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医院对于血液的检测不可能做到100%准确,仍然存在漏检率,而我们国家许多地方的检测技术还比较差,所以要求医院完全检测出血液是否全部合格确实比较困难,还有一些问题如艾滋病有很长的潜伏期,抽血的时候不一定能检测出来,这个确实是现实问题。但是我们却要看到,完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血液的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就又造成另外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受害人得不到保护。在我国很多地方的血液提供者都是一些小型采集站,规模小,赔偿能力差,而血液感染常常造成多人的严重感染,损失非常大,让小型采集站赔偿,受害人最后可能什么都得不到。因此《侵权责任法》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考虑,明确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医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血液提供者追偿,如果不能追偿,医院只能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重要变化是规定了医疗过错判断的标准,即按照全国通行的现有医疗水平来判断医院的过错。现今各国都遇到究竟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医疗过错的难题,现行的争论主要是采用地方标准或是全国标准。美国针对这个问题曾经争论了几十年,但最终决定采用全国的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时也争论了很长时间,最终立法者采纳了以全国通行的标准来判断。即使是一个边远落后的县级医院发生了医疗事故,如果属于三甲医院那么就要按全国通行的三甲医院的水准判断,如果是中医院或专门的医院,就要按全国通行的中医院或专门医院的水准判断。这个规定对保护患者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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