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案件里面我们也看到了侵权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发生了分离,尽可能的扩张了责任人的范围。所以整个侵权法都没有用“行为人”这个提法,用的都是“侵权人”,既包括了行为人又包括了其他责任人,所以这个范围非常宽泛。
第三,我们要树立生命至上、人身权利优越的观念。
在侵权法里,生命健康权始终是处于最优越保护的位置,我们刚才讲了侵权法规定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最后为什么要由可能加害的业主负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法律要对受害人给予特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业主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99%的业主受到了侵害,但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生命健康权相比,要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这是民法、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向。
在美国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它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趋势。原告是一个流浪汉,有一天他流浪到一个田野里面,看到了有一个小房子,因为他一整天没吃没喝了就想到进这个小房子里找点东西吃。结果刚把房门推开,正好这个房子的主人正在收拾东西。他一看到这个流浪汉没有经过自己允许就推门进来,房主就把旁边的枪对准流浪汉开枪,当场就把流浪汉的一条腿打断了,后来这个流浪汉就到法院起诉这位房主。对于这个被告要不要负责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因为按照英美法的规则: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物业。英国中世纪有一句习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英美法上有个重要的违法行为叫“Trespass”,即非法侵入,对非法侵入者所有人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开枪来进行驱逐,所以这种驱逐行为按照传统的英美法是合法的。但该案中,法官判决被告要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呢?这个法官写了十多页的判词,最后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话,他说财产、物业都是属于个人的,尽管是神圣的但还是属于私人的,而生命健康既是属于个人的也是属于社会的。生命健康是所有法律所要保护的最高的法益,任何法益都要退居其次。根据这个理论,被告在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仅仅以保护物业、财产为理由来开枪打伤原告,构成了滥用权利。这个判例后来发展成为生命健康权优位保护规则,这就构成了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的侵权法实际上也是完全体现这样一种精神的。
第四,我们要树立预防损害的观念
我还用高楼抛物的案例给大家解释损害的预防理念。按照损害预防理论,在发生了损害之后,应当把责任放在能够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一方身上,只有把责任放在他们身上才能督促行为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去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在确立哪一方能够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时候,法官第一步要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第二步确定当时人双方哪一方离这个损害发生的原因最近,然后把责任分配给离损害发生原因最近的一方,这就能够督促责任人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同时可以警示其他人采取措施预防损害。比如说深圳这个案例,从楼上抛出玻璃的事件在这个小区经常发生,而且几次都伤了人,最后找不到一个办法解决,直到最后把这个小孩砸死,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以后,物业公司第二天就装了两个探头在楼的外墙面上,从此这类事件再也没有发生过。这个案例典型的反映了预防理论,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相比较,物业公司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最近,所以由他们来负责就能够督促他们采取措施来预防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但是要是让受害人全部承担这个损失,受害人怎么去预防呢?他不可能戴着钢盔从楼下经过,除非是不从这里走了,这样的话起不到任何的预防效果。所以这个规则的目的不仅仅在救济,还要预防,同时通过这个规则可以督促所有的物业公司来采取措施预防损害。
三、典型侵权形态
第一,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网络这几年的发展非常迅速,网上言论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也确实看到网上的言论和披露的信息涉嫌构成侵权。对这个侵权行为究竟怎么确立责任,确立什么人的责任,法律上一直不明确,所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先,任何人(不管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站)借助互联网发布侵害他人的信息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36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是一个基本规则。其次,《侵权责任法》针对网站承担的责任又做了特别的规定,规定了两项重要的规则,第一个规则是提示规则或通知规则,第二个规则是知道规则,这两个规则是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也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所做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