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规则的含义是:网上如果出现了侵权的言论,网站并不需要绝对性地负责。因为大家知道互联网每条的信息都是海量的,如果网上出现任何一条信息,网站都要负责的话,那么这个网站谁也经营不了。比如说网上开博客骂人要由网站负责是不可行的。首先网站审查不过来,其次它审查不了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在这,网站也不能把每个人的博客都删掉。所以法律为了兼顾网站的利益规定了提示的规则,就是说网上出现了侵权的信息之后首先要由受害人向网站提出,通知网站在哪一个页面哪一个栏目里面出现了侵权信息。同时受害人要告诉网站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比如说是应该删除还是屏蔽还是断开链接等等。如果在提出之后网站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的删除,那么在通知之后所形成的损害,网站要和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通知之前的损害网站不负责任,应该由信息的发布者负责。侵权法第36条对此作出规定之后,从7月1日生效以来,一些网站制定了一个非常规范的通知书,要求任何人的通知应按照其要求的格式正式填写提交给网站;如果没有通知,那么受害人不能追究网站的责任,只能去追究用户的责任。这就是通知规则。这个规则源于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后来欧洲也广泛采用,基本上是两大法系普遍采用的规则。
第二规则的含义是如果网站知道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应该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否则应承担责任。比如说网站未经许可把热播的影视作品放在页面上让用户观看,显然网站不需要他人通知就应当知道侵权,就应该承担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通知规则是一个基本原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而知道只是一个例外的情况,只适用于特殊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网站应当完全知道,那就不需要通知。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对知道的规则限制的非常严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使用通知规则,即避风港原则,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对网站的责任放的非常宽松,它尽量鼓励网站去发展、开发新技术、占领互联网的制高点。但是欧洲的控制相对严格一些,对知道使用的范围要宽泛一些。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们建议还是从严使用知道的规定,否则网站责任太大会影响互联网的发展。这是《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网络侵权做出重要规定。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主要规定了两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若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主要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等。比如,在银行取款时犯罪行为人在ATM机上自装一摄像头将取款人密码盗摄并自制银行卡取走取款人钱的情况,也可能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负责。车站、码头若出现设备倒塌或某些故障未处理,造成了客户、行人的损害,应当负责。另一类责任是大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这也是对政府提出的预防损害的要求。组织任何一项大型活动,组织者都要保障不能发生踩踏等事件,如果造成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北京曾发生过元宵灯会严重踩踏事件,有些地方也发生过大型演唱会踩踏事件,按照第37条规定,组织者要负责。如果是政府组织,政府应当负责。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安全意识、强化防范损害的观念。
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宽泛的。实践中出现很多案例,如醉酒之后引发的损害,几个人一起喝酒,将某人灌醉后,其他人应当把他送回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因为先前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曾有一案例在电视上讨论过。一群人喝酒后将醉酒的A送往住处,快到A的住处时A称酒醒了不用送了,其他人见已经快到A的住处也就回了,但第二天A冻死在自家门前。个别法院认为这涉及刑事问题,但我们认为这不是刑事案件。该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只限于两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此不能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这些人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