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所有权保留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买受人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买卖合同中对于所有权保留作出约定,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前或交付时单方面声明要求所有权保留,则只有当买受人对该所有权保留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此时存在一个对于买卖合同的嗣后变更),买受人才能获得一个附条件的所有权,称之为“嗣后违约的”所有权保留。但是如果买受人不同意,则缺少买受人将可以成为所有权人的有效的合意,买受人可以诉请无条件所有权移转。当在买卖合同成立与货物交付时,都没有达成所有权保留协议的,一经完成占有的转移,买受人即无条件地成为所有权人,除非前述行为缺少所有权移转的合意。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与物权合意及标的物交付时均未提及所有权保留,则出卖人不能单方面通过在帐单上或类似单证上声明,货物交付是以所有权保留形式进行的嗣后确立所有权保留。但是若当事人此时达成了所有权保留协议,则可以成立嗣后的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就获得了如同在买卖合同中声明的所有权保留一样的债权和物权法律地位。


  

  因此,一个在标的物交付后表示出来的所有权保留是没有意义的,买受人对此的沉默不能被视为是对“嗣后所有权保留”的同意。如果出卖人宣称,他是以所有权保留形式交付标的物的,而买受人却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无条件移转给他的,则出卖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多数国家立法模式,即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标的物交付后,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约款无效。


【作者简介】
翟云岭,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35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赖纳·斯罗德:《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张双根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同注,第127-128页。
wermer Z. Hirsch, Law and Economic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Academic Press, p.116.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邓娟闫:《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担保性所有权》,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王全弟、刘冰沙:《论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
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94页。
Ulrich Eder,Das pfandrecht an Anwartsdwftsrecht des Vorbehalthaufers·Munster, 1990, S.21.
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
参见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余能斌、候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同注,第132页;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5页;Deutsches Rechtslexikon, Band 2, 2. Au-flage, Verlag C. H. Beck, 1992, Seite 632-633.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亨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5页。
同注,第6-7页。
同注,第159页。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5页。
傅琳:《论担保交易-<美国统一商法典>担保制度研究》,载《商法研究》(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转引自李辉东:《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18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同注,第97-102页。
参见余能斌、候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柴振国、史新章:《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王相东:《论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载《汕头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0页。
同注,第100页。
同注,第4页。
同注,第5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9页。
柴振国、史新章:《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王磊:《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设定与公示论》,载《新疆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彭诚信:《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参见《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 247页。
同注,第286页。
同注,第200页。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同注,第137页。
同注,第4页。
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同注,第73页。
程信和、蔡冰菲:《所有权保留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平衡》,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麻锦亮:《所有权保留》,载http : //www. civilaw. com. cn/99f/weizhang. asp? id = 13362 , 2009年12月1日访问。
茆荣华、孙少君:《所有权保留纠纷审判实务研究》,载《法学》2005年第1期。
余能斌、候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有人甚至认为,可以将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延伸至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更广泛的客体范围。同注,第122页。
同注,第80-81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