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商民主”——国家民主形式的政治创造
民主是与“专制”“独裁”相对称的国家形式,其本义是“人民的政权”或“多数人的统治”,但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度中,作为个体上的人民,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因而选举民主便成了现阶段国家民主形式的通常选择,即人民通过逐级投票的形式,以多数票的结果,来选定国家公职人员,由他们来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对分离的,投票者并不直接决定问题,他们只决定由谁来决定问题,他们只有投票的那一刻才是主人,投票一结束便成了被代表者和被管理者,经常且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是那些在选举中获胜的人民公仆。选举民主之所以得到人们的理性支持并一度成为民主的代名词,是因为它与个人自由比较接近且简单易行。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它和其他国家形式一样,也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组织地系统地使用暴力,也存在着先天的软肋和固有的弊端:首先,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所占有和支配的资源各不相同,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也就不同,权力持有人与权力所有人的意志,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保持一致,权力的腐败和扩张倾向,使权力持有人很能容易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就像布鲁克斯。阿特金森所说的那样:“设置各种政府机构,是为了履行公务,但是一个政府机构一旦建立,自然会养成一种思维习惯,逐渐视大众为自己的敌人。”[10]其次,选举民主注重的是结果即选票的多少而不是过程,即人与人之间在道义上的价值关系。在缺乏全面、公正、坦诚表达的情况下,为效率而实行多数决,容易构成对少数人的正当权益的侵害,形成多数人的专制,更可怕的是,这种专制,并非总是来自多数人的自主认同,也来自于靠强迫、或欺骗成功地获得多数票的政党或政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旦大家有了高效政府,也就有了独裁政府。”([11]其三,选举民主奉行的价值原则是多数即合理,而科学是反映的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像真理的成功不仰仗子弹盒一样,也不倚仗于投票箱。从人类自身的发展规律来看,无论什么国家,占人口大多数的都是禀赋一般的平民,他们特别注重眼前的利益,并往往会因此而妨碍对长远的判断,因此真理往往由处于少数地位的社会精英所发现,并且最初难以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便成了真理服从错误,因此,选举民主在选人决事上,也具有正反两重性,它可以防止坏人,也可能淘汰好人;可以防止最坏,但不能保证最好。
面对选举民主的诸多不足与弊端,不少国家从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有的国家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而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构成对少数人正当权益的侵害,采取权力分立、互相制约的方式;有的为了平衡精英与平民的关系,在立法机关——国会或议会实行“两院制”等等,这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废墟上直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这些作法,都被民主革命的实践所排除。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将面临着长期执政的考验,如何跳出“兴勃亡忽”的“两暴”怪圈?怎样才能“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历史课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集体沉思,以宏伟的胆略和高超的政治智慧,开拓了一条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民主新路,这就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两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