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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

  

  中世纪的神学思想家们在自然法基础之上,以上帝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永恒法不外乎是被认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包有的理想”,“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11]在中世纪,宪政理念首次较为明确地出现在政治思想的各种表达之中。并且表现为下面几个鲜明的特征: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的滥觞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更高级法制约的观念;一方面,基督教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专制与绝对主义统治。[12]同时,中世纪宗教思想中的原罪学说主张了作为“类”的人的有限性,从而限制了个人对于政治生活在知识与伦理上的可靠性的信心,使人能够接受协商的方法解决一些世俗问题。这样,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作为政治妥协和协商基本框架的宪政理念之引入成为必然。另外,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向来强调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审判,而这要以个人的行动作为判断基础,这种个人责任的传统使得个人对于政治权威的专断容易从个人良心的角度实施积极或消极的抵抗。[13]而且,在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并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也出现了权力制衡的色彩。无疑,这客观上孕育了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制度形态。所以,美国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明确指出,宪政论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14]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无疑是最为深刻、最为全面地提出了现代政治理论。在这段思想解放时期,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公平正义等形而上的价值观,提出了许多国家政治制度的美好设计。这种政治理论与政治设计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宪政作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无论在思想体系的建立还是在制度体系的构架上日益成熟,成为了现代国家基本的政治运作基础。首先,由于绝对主义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换,使得主权理论的探讨得以展开;而对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何者乃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其次,宗教改革与现代国家的建立伴随着国家观念的世俗化过程,“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15],那么在神权政治下的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行必要的位移。韦伯就曾指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他的合法性的信仰”。[16]可见,合法性问题是任何政权得以存在并有效运行的关键。无疑,在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从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的历程得以实现。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自由个体的认可与服从之上。这客观上导致了三个后果:(1)民主选举成为必要;(2)个人权利保护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价值标准;(3)有限政府的理念逐渐得以确立。从而,在这个基础之上的立宪政治的基本框架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比较完善的建立起来了。政治学家萨托利就此总结道:宪法是随着绝对主义时代衰落,人们用以表示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17]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政党政治、代议制等等,都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符号。这些符号的组合与实践,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并具体表现为以选举体现民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制约权力和以法治保护权利等内容。[18] 而这些内容又构成了现代宪政文明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作为政治文明成熟的最高阶段宪政,体现了当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内涵,决定了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政治改革的典范。宪政理论也通过一代代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的阐发,将政治话语中的“主权”“分权”“人权”三个关键问题,有效地转化成“国体”“政体”“公民基本权利”的三个重要的宪法命题。从而,政治文明的建设因之可以转换成国家对宪政文明的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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