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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

  

  其次,政治乃是管理众人、管理社会之事,而社会管理方式归纳起来无非是两种:人治和法治。历史已经证明,要实现政治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治是不能胜任的。因为人治的变幻无常客观上使国家的政治构架建立在流沙之上,缺乏稳定性与坚固性。只有法治以及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宪政才能真正为政治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在一个经济发展迅疾、社会变迁频繁、政治体制需要不断改善的国家里,宪政的实施为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两个价值目标之间的整合提供了一个张力空间。另外,由于现代民主政治主要是代议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代议制代替直接民主制是当前民主政治普遍的制度选择,但是,代议民主制潜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困境:主权与治权的分离,代议制本身存在一种无法避免的危险:一是人民和代表之间的矛盾;二是多数决定与少数权利保障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危险性在通常情况下往往以人民的名义来掩饰,所以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与隐蔽性,它的后果将导致民主政治的失范。因此,为解决民主代议制中主权与治权在政治理论中的悖论,在宪政秩序下一个平衡和保障机制无疑是最为可取的方案。它在价值层面易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能够有效规范政治民主的运作,真正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最后,值得认真指出的是,按照著名社会学家韦伯的经典分类,人类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基础最终的最合理性的形态是一种法理型的合法性建构。[25]只有将政治生活的最终基础建立在一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宪政理念之上,权力的行使才既有合法性又有稳定性。法理型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设立,在功能上为国家政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政治价值目标。我们稍微对西方宪政史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宪政的发展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永远呈现着一个主题:民主与自由的和谐。在不同历史时期合不同的政治背景下,民主与自由呈现出不同的比例,此消彼涨,形成张力并推动宪政历史的发展。并且,两种价值的配置格局的不同导致了世界各国宪法形态和政治体制风格各异。民主和自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和谐,作为人类政治追求的基本价值,在宪政理念与制度之外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政治生活要么处于一种争取自由和民主的阶段,要么处于无法把握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平衡阶段。政治史中的惨痛经验比比皆是,枚不胜举。可以说,政治文明的历史就是民主自由得以确立(这相对于专制政治或野蛮政治而言)并且两者之间的平衡得以确立的历史(相对于极端民主与自由),正是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宪政理念与宪法制度才逐渐孕育、发展、成熟起来,并成为现代文明政治的最后的制度选择与价值皈依。因此,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成文法传统还是不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宪政,如果说不是一个已经完美确立的政治理想的话,至少都是一个津津乐道的话题和致力于实现的目标。


  

  如果说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确立与和谐的话,那么,宪政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其作为最佳政治选择的种种便利。首先,它将文明政治的两个价值目标转化成法律话语并将其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文件之上,使政治革命的成果得以保障。同时,将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从而增强了政治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其次,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宣告,使有限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宪法的价值也就得以彰显无遗。因为“一部民主的宪法不仅限制政府,而且也被设计来维护与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26]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理想形式,其主要的理念之一在于程序至上。无疑,在一个利益多元的时代,这是解决政治力量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与纷争的重要途径和主要场所,这有助于将政治纷争解决的法制化,并且将这些活动建立在一个稳固的宪法平台之上。另外,当代国家的理念已经不是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弱国家了,而是承担了大量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保障等积极行政的功能。而国家将这些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国家经济发展、社会长治久安、人民权利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政治发展历史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宪政文明与政治文明两者之间具有历史与逻辑上的内在契合,符合当代政治发展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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