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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的走向: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

  
  以问题为中心的证据科学对于传统的证据法研究具有两个重要影响。第一,在研究范围上,与传统的证据法相比,证据科学包括但不局限于可采性、证明标准等问题,而是扩展至司法证明过程的整个范围,任何对司法证明过程产生影响的因素都将纳入证据科学考虑的范围。换言之,证据科学将以一种更宏观的姿态来审视转型中国社会对司法证明过程所提出的问题。对于像错案、证人出庭难、律师取证难、刑讯逼供、庭审模式的建构等转型过程中提出的热点问题,证据科学将从司法证明过程所涉及的各个问题点入手,力图以一种综合的立场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和寻找解决方法的可能性。当然,高级阶段的证据科学已经超出了司法证明过程这一领域,转而关注更为一般的证据与证明问题。从我国当前发展程度来看,我们其实还仅仅处于发展的初期。从学科力量整合的角度来看,我们似乎也应该先集中在司法证明领域。第二,从研究方法来看,证据科学主张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法条移植和阐释性方法,而是借助于司法证明过程所涉及的各个学科资源,用不同的方法来对问题进行分析。比如对于法官评价证据,这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既可以从心理学来考察影响法官心理的因素,也可以从概率论来考察法官对于不同证据之间的整合评价,还可以从修辞学和叙事学来考察作为法官评价证据形式的法官判决书,当然也可以从保障法官独立评价证据的司法体制入手来考察。证据科学主张从多种方法入手对于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使问题得以更彻底地解决。
  
  对一个正处于流变过程中的研究领域,固化地判断其会走向何方,这本身或许是很困难的。对于司法证明过程这一领域来说,学科的边界并非一成不变,也并非在各国都千篇一律。大陆法系国家曾经有一个非常发达的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而如今证据法学却相对萎缩。现如今英美法系却有着非常发达的证据法学,这正好说明了学科体制是在回应社会问题过程中形成和流变的。对于中国证据科学,我们同样无法简单判断其未来格局会如何,其未来的格局将在解决司法证明过程的问题中不断流变和塑型。当我们将转型中国社会中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完美地解决的时候,我们也就拥有属于中国的证据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的中国证据科学更多是一种立场和方法,而不是一门固化的学科。


【作者简介】
吴洪淇,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张保生:《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与理论体系》,《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一个突出的例子便是已经连续举办了两届的“‘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该研讨会汇聚了来自证据法、法庭科学、程序法、实体法等学界的诸多成果,反映了在证据问题上的多学科交集。部分内容参见王进喜、常林主编:《证据理论与科学:首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Thayer. J. B. 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Common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Company, 1969, p.530.关于塞耶和威格莫尔框架的一个论述,See William Twining, Rethinking Evidence: Explorary Essays, Cambridage University Press, 2005,p.202~206.
[美]沙姆维、梅瑟-达维多:《学科规训制度导论》,黄德兴译,载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页。
同上。
华勒斯坦认为,19世纪后半叶,西方国家基本上通过三种方法将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加以制度化:(1)大学以学科名称设立科系;(2)成立国家学者机构;(3)图书馆开始以这些学科作为书籍分类的系统。同上。
同上,第21页。
同上,第19~20页。
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Supra note 3, p. 18, 62.
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Roger C. Park, Michael J. Saks, Evidence Scholarship Reconsidered: Results of the Interdisciplinary Turn,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2006, Autumn。
Supra note 3, p.18.
Id.
关于这一大背景的介绍和分析,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十四章。[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二章。
[英]威廉·特文宁:《证据:跨学科的科目》,王进喜译,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戴维·舒姆:《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Supra note 3, p.18.
吴洪淇:《英美证据法理论传统的二元格局》(未刊稿)。
Supra note 3, p.33.
易君博:《政治理论与研究方法》,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5页。转引自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前引④,第30页。
威廉·特文宁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一个演讲中,曾说明了自己从法理学研究转向证据法学研究的原因。他最初是出于对法理学过于形而上学、对部门法学无所帮助的不满,而希望能将法理学与某个部门法学结合起来。而证据法研究领域的特征(有着丰富的但却异乎寻常的同质的知识传统,同时与其他学科又非常相近)恰好满足他的需要。See W. Twining, Evidence and Legal Theory, 47 The Modern Law Review, May 1984.因此,他选择研究证据法大致可以说是偶然的,但是由法理学者来开始对证据法教义学的批判却又是必然的。法理学本身与其他学科的联结地位和固有的批判意识注定了法理学研究者对其他学科动向和部门学科能够更为敏感一些。这在另一位著名批判者边沁身上可以找到根据。边沁本身更多被视为哲学家或者法哲学家。
Supra note 12.
参见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学界的研究,参见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
同上,孙立平书,第71页。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彭宇案、邓玉娇案、胡斌案实质上体现了在道德多元的社会里,公权力的公信力正在急剧下降,社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证据和完善的证据制度。近年来的邱兴华、黄静案等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往往与司法鉴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七章。
易延友的统计也说明了这一点。参见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关于塞耶证据法观,See Supra note 3, chapter 6.
前引(17)。
前注(29)。
陈瑞华:《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何家弘:《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吴丹红:《面向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张保生、王进喜、常林:“证据科学及其理论体系——证据法的跨学科发展趋势”,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月第一讲,2006年12月。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建立了“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立了第一个证据法学博士、硕士点;组织了两届世界范围内的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主张把证据法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等等。
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威格莫尔的经历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即便威格莫尔在美国证据法学界如日中天之时,他的司法证明科学也并未为学界所广泛接受。他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司法证明科学课程先是由必修课变为选修课,到他退休之后,则变成暑期项目课程。而在其去世几十年之后,他的司法证明科学却重新为学界所挖掘和认识,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See Supra note 3, chapt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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