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针对转型社会背景下的中国在司法证明领域提出了我们所面临的独特问题:从时间维度来说,这种问题之独特性在于证明模式处于转型之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其所提出之问题也具有一种动态的变化性,远非静态的规则所能完全容纳;从空间维度来说,这种问题的特点在于其往往不局限于司法证明过程中的单个学科领域,而是关涉两个甚至多个学科领域。就国内学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刑讯逼供、错案、证人出庭、律师三难、庭审走过场等,实际上都是例证了在这种独特时空背景下问题的独特性。独特的问题对传统学科相对稳定的界限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应对新问题的过程中,司法证明过程中所关涉的各个学科都从自身的立场和视角出发开出不同的药方,从而开始产生前文所提出的那种学科交杂状态。这种交杂状态实际上对司法证明领域各学科之间格局的整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反思这种格局分布和走向的原因。
四、证据问题研究领域的初步检讨
假如证据科学代表着重新整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描述的司法证明领域之间的学科分割的一种努力,那么关键的问题或许在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整合。以证据法为视角,从一种理想型方法出发向证据科学的努力就可能存在两个极端:一端是将证据法仅仅视为以证据可采性为核心领域的学科,也就是塞耶版本的证据法观,[31]而另一端则是脱离了司法证明领域的证据科学的高级阶段,这可以以舒姆的探索为例,[32]那么,绝大多数的主张都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以这样一种框架来看待国内对于证据法之学科定位,可以形成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图谱。
以上述理想模型为框架,国内对证据法学科定位的讨论大致处于五种不同的位置。
第一种基本接近于塞耶式证据法观,即将证据法的研究领域定位于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上。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易延友。易延友主张证据法学应以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作为研究对象。[33]
第二种方案则是陈瑞华的主张。陈瑞华提出一个分流方案:(1)保存原有的“证据学”概念,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有效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全面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2)而“证据法学”则站在“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上,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成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陈瑞华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主体内容界定为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司法证明的规则。[34]
第三种方案是何家弘和吴丹红的方案,主张证据法学只研究规范证据的实体规定,包括证据法的基础理论、证据制度、证据能力和司法证明(包括证明对象、责任、标准以及免证事实)。[35]
第四种是以张保生、王进喜和常林为代表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所倡导的别具特色的实践学派。与其他主张相比,该主张最大的特色在于对证据法的学科探索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付诸具体的实践。总体说来,该学派的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规定的起草,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与国内外证据法理论结合的角度进行的探索;二是把证据法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领域、两支研究队伍集合起来。[36] 这种实践性探索不仅仅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大大推进了中国证据法学科发展进程,[37]而且还从某种意义上为中国证据法学科探索提供了近距离观察的样本。
第五种主张是龙宗智的大证据学观,将证据学界定为“关于证据和证明的系统性知识”,而将证据法学界定为“证据学在法学的分支领域,是在一般证据学基础上在法的空间中通过法律规制来运行的实现法的任务的证据学”,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证据学的学科体系。可以发现,大证据学观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了舒姆所倡导的证据科学的高级阶段了。[38]
这五种主张基本上占据了证据科学图谱上的各个波段,这种主张的多样性和反思的密集度,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司法证明领域学科边界正处于一种急剧变化的阶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另一方面,这些主张实际上涵盖了西方证据科学发展史上的各个阶段。比如,陈瑞华的主张实际上暗合了斯蒂芬之前的证据法学与诉讼法结合在一起的状态;易延友的主张则更倾向于塞耶版本的主张;龙宗智的主张大致接近于证据科学高级阶段。可以说西方两百多年来证据法学科发展史浓缩在我们短短的十年之中。上述五种主张反映了一种共同的趋势,那就是司法证明领域的各学科边界正在变动之中,分歧主要存在于往哪个方向变动。
五、结语:以问题为中心的中国证据科学
可以说,司法证明领域的学科边界的变动远远不是学者个人所能左右的,[39]而更多来源于学科之间的演化和社会需求的构建。西方证据科学经过长期演化对中国证据科学当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在智识支持上,也体现在论证资源的提供上。但中国证据科学显然不可能重新去走西方证据科学这样一条漫长演变的老路,因为中国证据科学有自己的独特语境。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证据科学的发展实际上犹如中国其他制度改革一样,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但这种探索并非完全无迹可寻,而是应该以司法证明过程领域中所出现的问题为核心的一种探索。正如前面所论证的,社会需求往往在司法证明领域提出了独特的问题,而这一领域的诸多学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竞争中形成自己新的领地和边界。因此,证明模式转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中国证据科学提供了全新的推动力,通过多科学的视野和方法来共同推动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才是中国证据科学的本意之所在。至于证据科学的最后格局,更多的是在这种解决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中最后的结果,而不是中国证据科学的本意。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倡导的应该是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中国证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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