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科学的界定
对于证据科学这样一个正处于流变之中的领域进行清晰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从根本上说,证据科学代表着重新整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描述的司法证明领域之间的学科分割的一种努力。如果根据本文对学术思想和学科的界定的话,那么证据科学作为学术思想的探索由来已久,但作为学科则还处于一种试验性阶段。这种努力所代表的方向和进展的程度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维度来把握。
首先,从证据科学的发展阶段来看,证据科学大致可以区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的主要表现是证据法与司法证明领域其他学科之间的互动,从而呈现出证据法的跨学科趋势。这一阶段的主要关注范围还集中在司法证明领域。但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实质上是证据跨学科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证据跨学科研究在证据法的体现而已。我们之所以只注意到了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而遮蔽了证据的跨学科研究,原因有两个:其一,法庭审判这一区域为证据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素材,因此对证据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便与法庭审判勾连起来;其二,基于我们的法律人身份。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人身份限定了我们的视野和知识体系,而只关注到了证据跨学科研究的证据法领域。这种现象在威格莫尔身上其实就体现出来了。威格莫尔尽管致力于构建跨学科的司法证明科学,但是其落脚点最后依然停留于法庭审判领域。随着各学科的互动和交杂作用,证据的跨学科研究阶段发展至整合性证据科学阶段,也就是证据科学的高级阶段。这一阶段的集中表现就是对证据科学理论体系的探索,希望以某些理论硬核为核心构建起证据问题的“硬”科学,同时证据科学的研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本文第一部分所勾勒出来的司法证明领域,而是跨出这一范围,从更高的高度来俯视所有涉及证据问题的领域。从这一维度来判断,英美证据科学研究实际上已经经过较为成熟的初级阶段,转而开始向高级阶段迈进了。
其次,从研究范围来看,证据科学的探索代表着对证据问题领域的宏观审视,其初级阶段着眼于整体司法证明领域的整合,而高级阶段更是代表着所有涉及证据与证明领域知识与问题的重新排列。以初级阶段为例,证据科学希望将研究领域不再仅仅关注证据规则本身,还关注这些规则在运作过程中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审判领域,将其延伸至整个司法证明过程,包括审前阶段和审判之后;不再仅仅关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是扩展至涉及事实调查问题的各类程序,比如仲裁程序和行政裁判庭程序等。
最后,从研究方法来看,证据科学作为多科学交汇的产物从而呈现出多学科方法的面相。传统的证据法更倚重于阐释性方法,偏重对于规则的解释适用和系统化努力。证据科学的努力则侧重于对规则背后之整体证明过程的探索,为了认识和描绘司法证明过程,证据科学更多的只能借助于心理学、修辞学、叙事学等社会科学和法庭科学。应该说,证据科学和证据法的方法之间并非完全相互排斥,而是可以进行良好的互补。证据科学借助多学科资源可以为证据规则的优化奠定基础,而证据规则的精致化也为证据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可能。[24]
三、证据科学的中国语境
近年来,我国对司法证明过程的整体化关注逐渐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态势,这种态势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我们对转型社会背景和制度变迁环境的回应,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科自身演化与证据科学国际化发展潮流互为影响之结果。因此,可以说,我国证据科学的出现是以国际上证据科学发展趋势作为背景,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自身社会背景和制度需求的一种回应。为此,本部分着重探讨两个问题:(1)转型社会与制度变迁的社会需求;(2)移植法学的局限性与证据科学的发展。
(一)转型社会与制度变迁的智识需求
我们正处于转型社会,百年来的努力就是将传统中国改造成为现代化的中国,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为共识。[25]而我们的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这一过程是“突然”开始的,往往要在很短时间里解决发达国家在过去很长时间才能解决的诸多问题,于是,各种价值的表达似乎被压缩在一个相对狭小的时间和空间中。[26]社会往往会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状态:在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社会会呈现出某种断裂或者失范状态,道德同质状态也受到很大的挑战;而在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社会规范则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种多元状态对于事实观和证据制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事实观常常与客观性一词的含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波斯纳认为存在三种意义上的客观:第一种客观是指本体论上的客观,这种客观被强调为与外部实体的相符;第二种客观是指科学意义上的客观,这种客观主要强调事实的可复现性;第三种客观则指交谈意义上的客观,合乎情理的客观。[27]在相对同质的社会中,第三种客观比较容易实现,因为同质的文化和相对统一的社会规范往往为主张的各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而当社会陷入相对多元的时候,交谈意义上的客观往往无法实现,因为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一切都已经崩溃了,再也保不住中心了”(叶芝),在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上,争论各方往往需要诉诸相对较为容易把握的客观事实。换言之,各方就会相应诉诸可验证的更为强化的客观事实。这种情况下,争辩的各方就会越来越需要证据,也越来越需要客观性强的科学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法官在彭宇一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会引发如此轩然大波,也才能理解为什么人们对司法鉴定寄予了越来越多的希望。[28]在这个诸神共存的阶段,证据与科学似乎正在取代传统的价值论辩与宗教信仰而成为社会论辩中所赖以希望的决断者。而对证据和证明关注的增加必然要求对证据制度和证明过程的关注。因此,可以说,社会转型为我国司法证明领域重要性的凸显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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