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据科学的走向: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

  
  转型社会所带来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制度的急剧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变法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对于证据法来说,最为相关的变法就是诉讼模式的转型。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了案件的事实认定活动,因此,并不需要以可采性规则为中心的英美证据法,也因此导致我们的证据制度极度不发达。当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改革的时候,用于约束当事人双方取证、质证等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的缺失就成了日益凸显的问题。因此,这才催生了中国证据法立法运动以及证据法研究的持续升温。
  
  但如果我们从司法证明的整体过程来看,诉讼模式转型对于司法证明所带来的影响绝不仅仅在于若干证据规则的缺失,而是整体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司法证明模式由传统的单线型证明模式向双线型证明模式转换。单线型证明模式是指司法证明过程呈现出官方对个人的单向调查。在这一模式下,以刑事诉讼为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事实认定,三机关之间更多地像确保司法证明准确性的三道工序,而当事人个人基本只能充当被调查客体,对于证明过程基本无法发挥作用。以本文第一部分的司法证明过程涉及的问题域为标准,这种模式下所关注的问题更多的是问题2、问题3和问题8,也就是证明对象、如何获得更多更好的证据以及如何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侦查环节决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基本样式,这才形成了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作业式”的纵向诉讼构造。[29]这种模式下,由于问题2更多的属于实体法问题,证据法学术界自然更多地将关注点集中在证据取得和证据审查环节,发展出各类侦查技术和审查认定技术。[30]双线型证明模式则是指司法证明过程不再仅仅由官方垄断,当事人一方在证明过程中也不再仅仅处于被证明的客体地位,而是同官方一样成为证明的主体,证明过程由一种单向证明转向双线竞争态势。以刑事诉讼为例,代表被告人一方的律师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一样仅仅在开庭的时候才介入法庭,而是在审前阶段就积极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形成一种双线的竞争关系。这种背景下,问题1、4、5、6、7逐渐凸显出来,也就是证明责任问题、证据可采性和相关性问题、举证和质证问题以及证明标准问题。而这些问题传统上正是属于各学科固有领地或者边缘地带:证明责任属于实体法和证据法争夺的边界,证据可采性问题属于证据法固有领地,相关性属于逻辑和经验领域,举证和质证环节则属于程序法领地,而证明标准则属于证据法领地。因此,可以说证明模式的转型触动的绝不仅仅是传统证据法领地,而是包括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及其他关注证明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何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各个学科会不约而同地将研究的目光集中在司法证明领域。
  
  (二)移植法学的局限性与证据科学的需求
  
  诉讼模式和证明模式的转型催生了对证据领域问题的关注,而证据法也由此得以成为备受瞩目的显学。证明模式的转型带来了巨大制度空缺,拥有发达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当然成为我们证据立法所借鉴的对象,我国证据法的发展从域外规则的借鉴和移植中获得了许多灵感。这种借鉴为我们的证据法学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对象和交流基础。但是随着司法证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这种制度移植也逐渐产生了一些不足。产生这种不足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单纯移植规则无法应对证明模式转型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正如前面所述,证明模式转型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庭审阶段的问题,而是包括审前和庭审阶段在内的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领域已经触及了多个学科。而英美证据法则更多地关注庭审阶段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因此单纯地移植证据规则显然是无法应对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此外,我们正处于证明模式的转型时期,许多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而发展得高度成熟的英美证据法则常常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规范。比如说,英美证据法已经发展出高度成熟的传闻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但这些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证人出庭,而我们所面临的恰恰是证人出庭率低。这种情况下,仅仅规定传闻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
  
  移植法学在解释力上的局限性表明了对司法证明领域的研究需要有更宏观的视角和更多样的方法。如前所述,证明模式的转型本身涉及多学科的领地,因为要解决证明模式转型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自然也需要多科学通力合作和互动,这为我国证据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基础。比如说,证明模式转型所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在转型背景下保障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就是减少错案的发生。而错案的发生原因则是多样化的,贯穿于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比如,错案的发生主要基于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这就涉及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程序法问题,也可能涉及证明对象要求过高等实体法问题;错案的发生也可能基于对某类证据的错误认定,这就可能涉及法庭科学问题;错案也可能基于我们侦查力量落后,这就涉及侦查学的内容;错案的发生也可能是因为司法腐败或者不当的司法管理模式导致的,这就涉及司法体制问题;当然,错案还可能是因为采纳了不该采纳的证据,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这属于证据法的传统领地。因此,可以说就错案问题而言,对其造成的影响绝不仅仅只是一个阶段或者一个学科的问题,而是与司法证明过程相关的各个阶段、各个学科都会涉及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