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据科学的走向: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

  
  2.证据法的学科形成阶段
  
  在塞耶之前,证据法领域与其他学科处于一种相对混合的状态。不过,19世纪70年代之后,斯蒂芬便希望并着手将证据法的研究内容与相邻的其他学科--主要包括程序法、实体法和实务性技术相对分离开来。他的做法是将大量的他认为不属于证据法的内容排除于证据法的研究范围之外,比如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则以及推定等。斯蒂芬的这种进路后来为美国证据法学家塞耶所继承。在长达数十年的教学生涯中,塞耶从四个方面对证据法学科地位的形成作出贡献。其一,从知识层面来说,塞耶明确界定了证据法学的研究范围,将证据法的研究对象建立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之上,而将大量“虽然与证据相关却与证据法无关的”案例从证据法教材中剔除。[10]塞耶的这种做法深刻地影响了现代证据法的发展走向,包括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内的当代重要证据法律体系和教科书体系基本上延续了塞耶的风格,将相关性原则作为组织证据规则的基础性规则。其二,在哈佛法学院开设了证据法课程,培养了大量的证据法研究者,这其中包括威格莫尔、坎布利尼和马科尔维等著名证据法学者。其三,撰写了大量的证据法著作,其中包括《普通证据法初论》、《普通法证据案例选》等教科书在内。其中《普通法证据案例选》一书成为美国法学院畅销几十年的主要案例书,影响了数代证据法研究者。
  
  塞耶之后,威格莫尔继续其未竟的事业。威格莫尔1893年开始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1901-1929年间任法学院院长。威格莫尔延续了塞耶的努力,使得证据法学科地位得以真正确立:一方面,在威格莫尔所处的时代,证据法已经正式成为法学院一门独立的课程,开始与传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驾齐驱;[11]另一方面,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中,威格莫尔对英美证据法的理论体系进行详细的梳理,并对当时美国的司法判例进行了严密的系统化。因此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的70年代均可以纳入证据法学科稳定形成时期。这种研究范式到了威格莫尔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达到了巅峰的体现。但也就是在威格莫尔的后期代表作《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开始展现出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科“侵入”司法证明过程的可能性。在这部著作中,威格莫尔将证据法的研究划分为两大领域,即证明原则和法庭裁判规则,将证明原则视为优先于法庭裁判规则的研究,呼吁在理解法庭裁判规则时应该先了解证明原则的研究。
  
  3.其他学科对证明领域的入侵
  
  证据法的研究范式的转化在威格莫尔身上得到了非常生动的体现,但是最早从其他学科关注证据法问题的并不是威格莫尔而是20世纪早期的一些心理学学者。1908年,应用心理学奠基人穆斯特伯格出版《在证人席上》(On the Witness Stand)一书,率先鼓吹在法律诉讼的目击证人质证程序中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术,但是该书很快激起了威格莫尔的强烈反应。与此相似的是,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哈钦斯有关心理学与证据法的论文同样遭到了威格莫尔的强烈批评。[12]威格莫尔实际上并不反对将心理学研究成果与法学结合起来,在他的《司法证明科学》的几个版本中都包含着大量的心理学成果,并且每更新一版都在心理学领域耗费大量的精力,他甚至邀请哈钦斯参与其第三版的修改,只因哈钦斯婉拒方未能如愿。不仅如此,威格莫尔还在西北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有关“司法证明科学”的必修课,将其作为“证据Ⅰ”课程,教材便是其后期代表作《司法证明原则》,该课程是修习传统证据法课程的“证据Ⅱ”的必要准备阶段。此类课程改革尝试在20世纪的上半叶得到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的响应:杰罗米·迈克尔在哥伦比亚,杰罗米·弗兰克在耶鲁,马克斯法官和欧文·拉特在辛辛那提。马歇尔·霍特斯(Marshall Houts)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列奥·列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等都进行了类似的尝试。[13]
  
  这些早期的努力尽管都带有或多或少的缺陷,但却为司法证明过程整体的扩张开创了先例。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心理学对证据法的“入侵”俨然已经蔚为大观了。心理学研究在目击证人辨认、品性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4] 证据法研究的心理学视角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在七八十年代之后,概率论、经济学、女权主义运动乃至其他自然科学都纷纷进入证据法研究领域,并大量地挤占传统证据法教义性研究的空间。这是证据法学研究跨学科趋势在知识层面的体现。而在作为知识生产机构方面,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有着深厚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法学院大体上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占据着,他们有着深刻的政治共识和专业化的行业知识和话语。但是,随着政治共识的破裂,许多传统的法律知识已经越来越无法解释和应对现实社会的需要了。于是,社会再也无法放心地将诸多转化为法律问题的社会问题交给法律人去处理。这种大背景带来了法学院知识生产范式的转化。许多其他学科的人士也开始对法律问题发言,有些甚至直接受聘于法学院,还有很多法学教授开始和其他专业人士合作撰写论文。[15]除此之外,美国特殊的法学研究制度比如与法学相关的博士候选人培养都放在其他学科里等,也为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奠定了基础。在这种大背景下,证据法研究也未能幸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