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伦理学说(选译)
A.E Taylor
【关键词】霍布斯;伦理学说
【全文】
一、被误解的霍布斯--自利主义(权衡得失的理性主义)心理学的传统解读 vs对霍布斯康德式的解读(严格道义论的解读)
霍布斯,在很多方面是我们不列颠重要的哲学家中最有趣的;而他的伦理学说,在我看来,则经常是在一个错误的视角被观察,这经常模糊他的伦理学说的真正倾向。毫无疑问,在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现代读者通常把他们对于霍布斯伦理学的研究始于并且也同时终于《利维坦》,这部书正好出版于在当时来看开始了一个永久革命的高潮时期;但并没有把同样的关注留给出版于内战爆发前的《法律元素》(Elements of law),其中包含了对于同样学说的更加冷静的陈述;对《论公民》也是如此。作为对于因只关注《利维坦》所造成误解的一种纠正,在本文中,我将会把我对于霍布斯的引述,主要放在《论公民》上。
我认为,《利维坦》的普通读者对于本书的印象可以被公正的以此方式概括如下。一个好人必须要做什么(good man)?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简单的,即他必须没有任何质疑的服从一个主权者。而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同样很简单。如果不是能证明的话,至少存在着很大的可能性,其中的原理能被这样说明:如果不服从,而是根据自己的任性去做其他事情,他一定会最终遭受损失;而每个人欲望的目的就是经常对自己有好处。所以,防止无政府状态的悲剧,就是我的个人利益,而通过在特定情况下不服从法律,我就等于促进了无政府状态的重现。因此,我的私人利益总是去遵守法律。并且,说这是我的利益,就等于说这是我的责任。事实上,我的责任就意味着我的私人利益。这作为一种对霍布斯道德教导的充分解释而被广泛接受。这部分可以通过历史原因得到解释。当Butler试图去揭示人类行为的“自利心理学”的错误推论时,他发现在霍布斯对于激情的分析中有一些极好的例子。从他那时起到今天,他对自利心理学如此彻底的反驳工作很可能促成了下述观念的形成,霍布斯似乎只有自利心理学的观念(当然巴特勒自己小心的避免明确提出这种指控)。我认为霍布斯自己也要部分地为这一后果承担责任,虽然他不是故意的。《利维坦》是他的著作中最易读和最有趣的。它作为一部试图去说服中止无益的内战的著作而写于动荡和革命的年代。为了它最紧迫的目的,作为一种对于追求和平的劝解,作者以这样的利弊分析来要求人们服从法律的论证方法是适当和正确的:尽可能有说服力地发展一种“和平就是他同胞们的真实利益”的观点。所以,并不奇怪,在他的书中形成了上述的观点,以此给他人留下了前述的印象,好像那真的就是霍布斯全部或者几乎全部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