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霍布斯的伦理学说(选译)

  

  霍布斯在坚持自然法不同于公民法律是不可改变的和永久的方面是非常一贯的。“自然法所禁止的,不可能是合法的,它们所命令的不可能是非法的。”因为骄傲,忘恩负义,违反契约,不人道永远不可能是合法的,或者与此反相的善良品德则永远不会非法。我们把他们当作心灵的天性,换句话说,它们在良心的法庭中被思考。


  

  要实现对霍布斯而言完全的正义,我们必须记得公民状态下的私人除了通过服从公民法律的禁止与命令而遵守他的信约,还有其他的义务。还有一部分行为,主权者并没有下达特殊的命令。在此,霍布斯坚持,我被自然法强迫去实现公正(equity),即他以传统的格言(in the traditional maxim)总结为的“不要做那些我不希望别人对我做的事情”。公民法律所要求的正义(justice)不是一个公民仅仅有义务去做的全部。很自然的是,鉴于查理一世统治时期的政治失序,对于一个已建立的权威的服从的实际意义在霍布斯看来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变成了他更为明显的主题,使我们非常容易忘记他也同时告诫我们说:我们也处在一种去实现公平的永恒义务之下。这需要慈悲、仁慈,然后去实现它,因为自然法要求他这么做。


  

  既然所有的义务,都源自霍布斯所谓是正确理性的自然法。所以主权者并没有创造“遵守信约”的义务;主权者实际做的只是裁定特定契约的执行是否非法,去规定法庭会认定为可以构成一个契约的宣布我们意图的特定形式。所以,并非主权者使“通奸”有罪,而是根据前此的自然法即为有罪;他只是决定什么样的性行为将会被认定为通奸而已。我认为这意味着,不管怎样,自然法具有独立于任何公民法律的权威。


  

  法律也会犯错,一个君主可能对另一个君主发动不正义的战争。但是,战争的不正义性所制造的罪恶并不由臣民承担,作为一个好臣民的职责仅仅就是服从他的主权者,因为他已经通过信约表示了对主权者的忠诚,只要他不想违反自然法“不能违背信约”的命令。这时主权者因自己不正义的行为而对上帝负责;如果个人根据自己的私人见解而不服从他合法的主权者,他就会因不服从而不义(不是injustice 而是iniquitous,injustice在霍布斯看来只能是公民法律建立之后才出现的评价标准)。而且对于主权的绝对服从,在霍布斯看来绝对不是一种基于个人生命安全考虑的劝告,而是严格的道德义务,并且源自永恒的自然法:忠诚一旦被给予,就必须遵守,并且其诞生于政治社会产生之前。他的观点是,在公民社会中,自然法不是被取代了。他的公民社会理论是每一个人与其他人订约承认主权者的命令是我们生活的规则。每个人即使认为主权者不正义,仍要服从,这是个人信约自身对于服从公民法律的责任的体现,这实质上是一种道义论。在此,就逻辑而言上,我们没有必要接受自利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即使我们完全拒绝了这种心理学,只要我们承认这一前提,即公民社会建立在“服从任何法律”的信约之基础上,违反信约就是对于职责的违反。所以,个人只是在那些公民法律让我们自由的地方,才可以受自己见解的指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