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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其三,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罪名和法定刑有助于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采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立法者在维护刑法典之稳定性和适应社会生活之多变性间犹豫不决的结果。毫无疑问,为维护刑法典应有的权威与尊严,刑法典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著作权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一部刑法典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犯罪,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此类罪刑规范却能够有效地弥补刑法典这一缺陷。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罪刑规范与刑法典之间形成“补充与被补充、修改与被修改的关系”。[12]


  

  其四,借鉴台湾地区立法模式,相对其他立法模式而言,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著作权犯罪是一种法定犯,它的产生与发展无不依附于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而存在,其犯罪性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法规的修改而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定犯的范围和种类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单行刑法一般是一事一议,一罪一法,其内容针对性强但显得单薄,而刑法典一旦公布实施,就应保持相当长时期的稳定,不宜频繁修改变动,因此,采取单行刑法模式或刑法典模式都不足以适应千变万化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综上所述,为适应著作权犯罪形式呈现多样性发展的趋势,加大对我国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立法模式,将刑法典第217条和第218条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移植到《著作权法》中,并加以具体化。


【作者简介】
何伟龙,汉族,籍贯福建省漳浦县,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09页
杨德明:《台湾地区“入世”前后知识产权法制的调整与发展》,载《台湾法研究》2007年第2期,第37页
参见刘科:《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36-137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45页至第46页
胡启忠:《<证券法>中附属刑事责任条款适用研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7期,第121页
周国强,胡良荣:《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38页
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比如,对于单独非法发行盗版光碟应当构成刑法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还是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者在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导致了同样的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法条,从而得出轻罪和重罪或者有罪和无罪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
陈甦:《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0日第8版
吴情树、陈开欢:《附属刑法规范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101页
青锋:《附属刑法规范的创制性立法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69页
李运平:《附属刑法相关问题探讨》,载《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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