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有模式下股东投票权研究——以美国为例
杨江涛
【摘要】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相分离。为了让实际股东有效地行使投票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用了委托规则。因发行人与实际股东之间存有过多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规则实际股东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投票权。鉴于此,我国在构建间接持有模式下投票权制度时,应尽量减少发行人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沟通环节,让发行人与实际投资者直接沟通,且使沟通透明和具有可审计性。
【关键词】间接持有模式;股东投票权;DRS;透明
【全文】
二十世纪60年代末,美国为解决证券市场中的文档危机而采用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在间接持有模式下由于实际投资者并不显现于发行者的股东名册中,因此按照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实际投资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间接持有模式这种策略性法律架构的采用主要是为解决文档危机,而不是为了故意创设、改变股东权益。因而,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名义股东应当将各种权益传递给实际投资者,包括股东投票权。为让实际投资者能够有效地行使投票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比较详尽规则。但在现有规则下,实际投资者并不能够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投票权。股东投票权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但本文仅探讨在美国间接持有模式下,实际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的沟通和投票权的行使。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主要探讨间接持有模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在间接持有模式下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分离现状;第二部分,间接持有模式下实际股东投票程序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探讨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实际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程序及其间产生的费用、材料寄送、投票计算等问题;第三部分,美国学者的建议及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探讨美国学者针对现状提出的各种建议及对我国制定间接持有模式下投票制度的镜鉴。
一、问题的提出
在证券尚未非移动化或者无纸化之前,证券交易程序繁杂且费时费力。20世纪60年代,个人投资者购入命令的执行需要经纪公司运用接近33种不同的文件来执行和记录, [1] WriteZhu(1);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1” name=1>[1]且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是通过人工劳动来处理证券转移文档工作。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各种因素综合影响下,主要是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2]WriteZhu(2);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 name=2>[2]证券交易量持续增长。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1960年日均交易量为三百万股,但到了1968年日均交易量则上升至一千三百万股,其中日交易量最高记录达到两千一百三十万股。[3] WriteZhu(3);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3” name=3>[3]但证券行业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来提高结算效率。 [4] WriteZhu(4);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4” name=4>[4]结果许多证券公司无法及时处理证券交易产生的大量文档,无法及时、准确记录交易信息,有的公司甚至没有记录许多交易信息。在这种混乱状况下,大量证券被丢、被盗,加上证券公司需要支付未收取的公司分红和股市持续下跌等因素, [5] WriteZhu(5);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5” name=5>[5]导致了100多家证券经纪公司要么破产要么被其他公司兼并。 [6] WriteZhu(6);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6” name=6>[6]这就是所谓的文档危机。1969年国会就华尔街后台危机召开听证会时,当时的证监会主席Budge道出了证券业的痛苦悖论:证券公司发现他们被迫出局,是因为有太多的业务。[7]WriteZhu(7);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7” name=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