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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模式下股东投票权研究——以美国为例

  

  多投会影响股东的投票权。制表者没有统一的程序来处理多投事项,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减少、放弃和拒绝经纪商提供的多的投票。如果制表人认为经纪商提供的数据很不准确而不可靠时,制表者可能忽视经纪商提供的所有的投票。 [27]WriteZhu(27);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7”name=27>[27]目前的做法是当发生多投时,制表者通知经纪商,由经纪商承担协调责任。但是如何协调,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做法。证券业协会(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纽约证交所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一起协作,试图建立最好的方法来解决多投问题。[28]WriteZhu(28);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8”name=28>[28]


  

  另外,因登记日期的确定与会议议程的确定之间存有间隔,频繁的证券借出、借入会使实际投资者的投票权得不到保障。比如,董事会一月二十日宣布登记日为二月一日。而于二月十五日董事会公布了年会日期即四月一日和年会议程。如果机构投资者在知道议程后想就其中一项投票,但很显然此时冻结出借的股票已太晚,因为任何在二月一日后出借的股票都不能投票。


  

  3、实际投资者很难核查自己权利行使状况。在直接持有模式下,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中记载了实际投资者的姓名、持有证券的数额、联系方式等。发行人可以直接的与实际投资者联系。而实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的与发行人联系,采取比较容易的手段查实自己的投票情况。但是在间接持有模式下,由于在发行人与实际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或者多个中介机构,而且实际投资者只能向与自己有直接联系的中介机构行使相关的请求权, [29]WriteZhu(29);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9” name=29>[29]因此投资者想核实自己的投票状况,须层层申请,层层审查。这样的模式,对于实际投资者来说既费时又费力,这严重的阻碍了实际投资者投票和核实投票情况的积极性。


  

  4、实际投资者负担偏重。在间接持有模式下,按照现有的沟通规则,发行人与每个中介结构沟通都需要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公司和实际投资者来说,这笔费用过高。商业圆桌协会(the Business Roundtable),即主要的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协会(an association of chief executive officers of leading corporations),认识到这一点,于2004年4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申请《制定股东交流法律的申请》(Request for Rulemaking Concerning 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s)。商业圆桌协会主席Steve Odland在申请书中写道:如申请书中详述,目前的交流系统过于的麻烦,迂回和昂贵。它阻止了公司直接的与大部分的实际投资者沟通。反而,公司必须通过经纪商和银行或者他们的代理者来发放委托材料给实际投资者,汇集投票结果。结果是,公司与实际投资者沟通是非常的困难与昂贵。 [30] WriteZhu(30);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30” name=30>[30]


  

  三、美国学者的建议和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间接持有模式下投票权的问题,美国许多学者和相应的机构已经有所认识,并相应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所提建议大略分为三类:


  

  (一)革新现有的架构:商业圆桌协会的建议。John C。Wilcox在《股东对公司董事的提名:意想不到的后果和案例促使美国股东投票制度的改革(Shareholder Nominations of Corporate Directors: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and the Case for Reform of the US。 Proxy System)》[31]WriteZhu(31);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31”name=31>[31]一文详细介绍了商业圆桌协会的建议:确定股东会的登记日后,投票权应当通过连续的授权书或者综合性的委托书由存管机构、银行和经纪商转移给受益所有者。受益所有人将有权做出投票决定和签署委托卡;确定登记日后,经纪商、银行或者他们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受益所有者名单。名单将被整合成为一个在登记日确定的正式的受益所有者名单,这个名单将送往发行人、过户代理人、制表人或者独立的选举监察人,用于委托书征集和投票的统计;发行人将依照SEC Rule 14a-13继续发送搜寻通知,通知经纪商、银行和他们的代理机构大会的情况以及登机日期,确定有权收到资料的受益所有人的人数;登记日受益人所有者名单将被保密,名单只限用于登记股东名单。在竞争性的委托书征集事件中,持不同意见的人可以获得受益所有者名单;如受益所有人希望继续保持匿名而不直接与发行者直接交流,他可以创设一个指定代理人的账户。这样既可以隐蔽他们的身份又可以充当受益所有人。代理人由受益人所有者选任。代理人的名字将显现于登记日受益人所有者名单上,且被赋予投票权。委托人需要就建立代理人账户支付费用,包括银行和经纪商的管理费。但是这种费用应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而不应由NYSE制定。这样有利于竞争;受益所有者将直接从发行人手中获取材料,决定投票,签署委托书,并直接将材料返还给制表者或者独立的选举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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