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间接持有模式下,由于在实际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一个或者多个的中介机构,实际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极其复杂。这种状况导致了一些问题:
1、材料没有送达、投票指示遗失。因为股票由名义人持有,所以在各种材料寄出之前,下列的步骤必须完成:发行人向托管信托公司(DTC)询问;托管信托公司(DTC)回应;发行人向存管人发出搜寻卡;存管人回应;因为有多重的存管者,这个过程经常重复;然后,发行人才将材料递送ADP,ADP再将材料递送给实际股东。而公司投票系统运作的时间表过于紧张。如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登记日期不得超过股东会议的前60天。所以,由于委托书材料和要求投票指示的材料很多,这些材料往往不能及时送到受益所有者手中。另外实际投资者的投票指示遗失也是常事。英国一个调查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个问题。[20]WriteZhu(20);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0”name=20>[20]2004年,股东投票工作团(the Shareholder Voting Working Group) [21] WriteZhu(21);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1” name=21>[21]主席 Paul Myners 向股东投票团做了一份有关英国投票权行使的报告《英国股东投票阻碍反思(Review of the impediments to voting UK shares)》。他在导言中谈道:很多年来,许多类似的故事在流传,即投资管理者提交了投票但是没有记录;换句话说,投票遗失了。2003年夏天,英国许多的媒体报道“遗失投票”事件。简要的说,就是Unilever公司写信给十个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股东,询问他们为什么不将他们手中所有的投票权全部的使用,而只是使用了其中不到50%。结果发现三个股东做出过相应的指示,但是发行人却没有收到。[22] WriteZhu(22);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2” name=22>[22] Paul Myners认为投票遗失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投票程序过于复杂,信息的传递要经过大量的参与者。 [23] WriteZhu(23);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3” name=23>[23]
如果材料不能够及时到达,实际上就剥夺了受益所有人的投票权。按照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则的452条(NYSE Rule 452),经纪商在会议的前十天如果没有收到相应的指示,可以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就常规的和没有竞争的事务进行投票。但是银行存管人没有这样的权限,存管银行与他的客户之间的协议往往不允许银行行使未经指示的投票。所以,无论是材料不能及时送达还投票指示的遗失都致使实际股东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投票权。
2、证券借入、借出频繁,极易产生多投(over-voting)和其他问题。在美国,证券借入和借出很活跃。借出证券的目的很多,其中包括股票卖空。当一个投资者相信股票被高估而将来股票的价格会下跌时,他可以通过在此高价位卖出股票而在股票下跌时买进股票获利。由于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是非法的,因此投资者必须先借入股票。之后,他将买入同样的股票再还给出借方。这项业务成为许多经纪公司和银行的利润来源。据调查,2004年美国的证券出借额达到了1.94万亿,其中2750亿来自保证金账户。[24]WriteZhu(24);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4” name=24>[24]实际上,借出和借入这样的措辞并不准确。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借入和借出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回购协议。当证券被借出时,证券被出借方实实在在的转让给了买方。借入方实际上是证券的法定所有人。作为交换,买方承诺将来返还相同数量的同类证券,支付出借期间的股利分红,支付费用和提供担保。如果一个股东在登记日前出借了他的股票,那么股东不再是股东从而也就不能投票,不管股东在会议召开之前是否收回了股票。经纪商与客户之间标准的顾客保证金账户协议授权经纪商可以出借帐户中的股票,并持有因出借而获得的酬金,而不用通知顾客。作为标准做法,经纪商并不鉴定谁账户中的股票被借出。在现实的运作中,很多大机构投资者要么将此业务交给银行处理,要么将此业务交由第三方专家打理。因此,机构投资者中负责投票的工作人员甚至不知道股票已被借出。这种做法会导致多投的问题。比如,A证券经纪公司在托管信托公司(DTC)账户中拥有100万股B公司的股票,C证券经纪公司在托管信托公司(DTC)账户中拥有50万股B公司的股票。一个对冲基金向A借了十万股的股票卖给了C。一旦交易完成,托管信托公司(DTC)记录将显示C有六十万股,而A拥有九十万股。当托管信托公司(DTC)的综合性委托书将转移九十万的投票权给A,并且将告知ADP这个情况。但是A将它所有的持有B的顾客的名单给ADP,总共的数额是一百万。如果A的所有的顾客都积极的做出投票指示,就会产生多投(over-voting)的情况。多投的情况很普遍。纽约证交所监管部(NYSE Regulation)于2003年做了检查,15例中就有12例的多投,多投的数量从16,710股到4,304,284股。[25]WriteZhu(25);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5” name=25>[25]纽约证交所监管部曾于2004年11月就多投事项给自己的成员发过“对委托活动和多投的监管”函(NYSE Information Memo 04-58,“Supervision of Proxy Activities and Over-voting”),要求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多投情况的发生。 [26]WriteZhu(26); href=“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431#m26”name=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