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不应苛求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君主专制年代的商鞅能够像近现代的政治家、法学家那样,提出以“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在当时那样的社会环境下,商鞅要推行自己的“法治”思想,实行变法,必须以得到君主的认可与支持为前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商鞅还只是把尊君当作变法的手段,在他看来,“辅法而法行”,“举必得而法立”[26] ,即君主辅助推行法治,法治才能实行;君主言行一定要合乎法度,法治才能确立。也就是说,君主虽然不受法律制约,但也要依法行事,这样才能给民众做出榜样利于“法治”。而到了韩非,则把尊君当作制法的目的。韩非的理论有两大前提[27] ,一是君主中心论,即君主的地位是绝对权威,不容挑战的,二是利害关系论,使君臣、君民在利害关系上处于完全的对立之中,例如“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杀”[28] ,意思是君主懂得臣下和君主的利益是不同的才能称王天下;认为君臣利益相同的,就要被臣下所劫持;和臣下共同执政的,就会被臣下杀害。这两者的结合,就形成了韩非的法、势、术三位学说。他所谓的法、势、术也只是为君主服务的,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服务于专制,都是君主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最能体现这一思想的,莫过于他所说的,“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29] 。所以也难怪秦王嬴政看了韩非的文章,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30] 。
2.儒家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提起儒家,人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儒家的“人治”或“德治”,而反对“法治”,反对刑。实际上,儒家并不排斥这些。从“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理,有耻以格”[31]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2] 这些观点看来,儒家反对的并不是不用刑罚,而是反对法家的那种单纯依靠国家暴力,只用刑罚就能治理好国家的“暴力决定论”思想。事实上儒家提倡的是先教而后刑,一样把法作为工具,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33] ,这样的思想应该说比法家更为先进。如前所述,由于法家,尤其是商鞅后的法家仅仅关注“法出乎权”的层次,过于强调法的强制性,或者说过于迷信刑的暴力性,正像孟子所指出的那样:“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34] 。那么这样的结果就是秦短短二世而亡,在这样的历史教训基础上,汉代的统治者就试图从道义的角度给法披上一层合理性的外衣,儒家学说取代法家而成为新的正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也由此开启了中国的礼法时代。而最早提出引礼入法思想的应该是荀子,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35] ,意思是以礼作为立法和类推的根本原则。到了汉武帝时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被接纳,而董仲舒的“三纲”论,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便“构成以后两千年中国正统法律思想核心”[36] 。应该指出,汉朝所推崇的儒家学说与先秦的儒家学说已有很大的不同,例如,早有学者指出,就连董仲舒的三纲理论来源,也是以韩非子在《韩非子·忠孝》篇的论点为基础的[37] ,所谓的纲常名教,“骨子里仍是地地道道的法家精神,与孔孟之道南辕北辙。”[38] 。事实上,无论是儒家提倡的“德治”也好,还是法家提倡的“法治” 也好,其本质都是“君治”。如果要说区别的话,在法家的世界里,法律仅仅是单纯维护君主的利益;而在儒家的世界里,法律不仅要维护维护君主的利益,还要维护封建的伦理,由此也有了“礼教杀人”一说。儒家所谓的“德本刑用”,应该是君为本,德刑为用,法律的价值也只能体现出工具性的价值。这从以下三点也可以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