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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工具主义思想

  
  最后,是世俗功利的思想。不可否认,儒家所主张的刚健进取,积极入世,重视社会人伦关系,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人生要有所作为,这些都是非常可取的。但其不足之处就是过分拘泥于现实与政治,尤其是孔子的学说里充满了对现实的关怀,而欠缺对更高层次“道”的追求。这从孔子的“不语怪力乱神”[49] ,“未知生,焉知死”[50] ,就可以看出来,而后来的儒家更是把目光锁定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上。“学而优则仕”,这也成为古代知识分子的精神追求和价值追求。在儒教这种世俗功利主义思想熏陶下的民间,也只会去追求“财”、“福”、“禄”这样具有直接现实物质利益的东西,这就缺乏西方那种对“真”,对“善”这些形而上的法律理念所追求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基础。事实上一直到今天,中国人德性的缺乏,只注重现实的感官享乐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罕见的。而“西方哲学,无论是本体论、知识论还是政治伦理学说,无论是思辨哲学还是实践哲学,都离不开灵魂学说”[51] 。例如在苏格拉底看来,确立人之为人而不是自然应是哲学的根本性问题,人所以不同于自然是因为人有灵魂;柏拉图则反复强调人类最大的善行就是认识理念、塑造灵魂,否则人将沉沦于动物之中;亚里士多德更明确地指出,没有灵魂的人就不是真正的人,灵魂是人的本质界定。这些,恰恰是后来西方冲破封建桎梏的精神武器,也是法律学向法理学升华的哲学基础。儒家缺乏的也正是这些,自然也就无法也不可能去关注法律背后蕴含的价值、理想这些非工具主义的东西。

  
  结 语

  
  总之,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法律永远都只能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如果说轻视法律的价值理想,以法律——主要是刑罚为手段将法律的工具价值极端化是法律工具论的典型体现,那么法律工具论则是中国传统法价值观的典型表现。虽然,这种工具论主导下的中国古代法律在立法、执法很多技术层面上有值得我们今天学习借鉴的地方,但是“再完美的苍蝇依然是苍蝇”,它无法掩盖那种专制主义的丑陋本质,正是它,使得我们民族两千年来一直无法走出“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也是我们近代积贫积弱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面临亡国灭种的巨大压力面前,我们才终于有人认识到“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52] 。要知道,近现代社会中最核心的支柱,并不仅仅是诸如民本、民生这些更具光彩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促使“制约统治权力”的机制得以扎根,并且有可以使之逐渐发展的那样一种平实制度方向的法律平台。如果说“凡人权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那么在未有宪法之前,一切法律都是工具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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