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工具主义思想
李峻峰
【关键词】古代法律;工具主义;法家;儒家
【全文】
引 言
自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
宪法第
五条修正案以来,已过去十余年头。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国内已经有一个比较科学的认识。尽管如此,在很多人眼里对法治的认识依然存在不少误区,例如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来进行治理的思想就根深蒂固。本文借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概念,对中国法律思想有着重要影响的古代法家思想进行分析,旨在解决这种工具论视野下的法治之危害。追寻历史的轨迹,并作为借鉴,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法治之路应往何处去的问题。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毫无疑问,历史上法家(主要是先秦法家)和儒家(主要是汉代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这两家的法律思想,并省去对其他诸子百家的分析。
1.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作为最早系统阐述法家治国思想的《管子》[1] 一书,里面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2]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俵也”[3] ;《管子》对法律的作用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4] 。“法者,将立朝廷者也;……,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5]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6] 。无论是从定义还是作用,我们都可以看到,法律被君主用来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其工具性质的特色是非常明显的。值得一提的是,“以法治国”的口号也是在《管子》一书中最先提出的,即“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7] 。但《管子》的这一“依法治国”的思想,始终贯穿于君、臣、民三者的关系之中,即所谓的“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8] ,也就是说《管子》认为,立法者是君主,执行法律的是官员,而民众是被法律治理的。这种“法于法者民”的思想,一直为后来的法家,如商鞅,韩非子所继承,并始终没有突破“生法者君”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