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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工具主义思想

  
  首先,是忠君的思想。这是无论法家还是儒家都提倡的。如果说法家还仅仅是主张将君权绝对化,臣下只能无条件服从君主意志的话,那么儒家则把这一学说理论化。如荀子说:“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39] 也就是说,只有君主本人才能掌握天下的规律和必然,君主本身就体现着规律,体现着必然,这就把掌握真理、宣示真理、传播真理的权力让渡给了君主。如果没有君主,天下就会大乱。董仲舒便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君主是“受命于天”,“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故号为天子”, 而“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宜事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40] ,如此一来,君与民的关系就在这天意和人性的双重规范下成为统治与被统治,教化与被教化的关系了。君权的至高无上以及对整个世界的遍覆备载和对天地万物的赐生赐福,同时也就决定了:制定法律不过是具有无限权威的君权(作为天意和圣人的制度化体现者)创立世界秩序的相应步骤。不可否认,儒家的确有民本、仁政的思想,孟子也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甚至后来还出现了忠“仁道”还是忠“君道”之说,但从历史来看,忠“君道”始终是常态,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相反,儒家建立在民本仁政基础上的“圣人为君”的学说反而成为后来的“君即圣人”理论依据,君王的绝对权威性和不受质疑性在法家和儒家那里区别实质并不大。关于这点,诚如傅国涌所言:“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从来都是为帝王服务的,一切都是围绕帝王这个轴心转动的,从儒家的仁政到法家的御人术,无不如此”[41] 。

  
  其次是民愚思想。这里首先要说的是儒家这一主张与法家的“愚民”思想有所差异,法家主张通过禁止人学习,禁止人自由流动的方式达到使民众安心务农的目的[42] ,法家所注重的是行为控制,而儒家的“民愚”则注重的是思想控制[43] 。上面提到过,既然君主是全知的圣人,那对应的自然是底下愚昧的民众了。唐代韩愈就说过:“民之初生,固若夷狄禽兽然;圣人立,然后知宫居而粒食,亲亲而尊尊,生者养而死者藏。是故道莫大乎仁义,教莫正乎礼乐刑政。”[44] 。就是说圣人之前的人民(不懂礼仪廉耻)如同禽兽一般,还没吃没住没穿,只有在圣人出现后,(在圣人的教化下),人们才有了生存需要的一切,也才懂得了礼仪文化。这就为圣人,或者说君主治理民众的合法性奠定了依据,而这一依据又是直接建立在圣人“知”而民众“不知”的基础上。像这样类似的观点,在儒家学者的着作里并不少见,如“民不能自治,立君以主之。是王者,主民也。”[45] ,“天生烝民,其势不能自治,必相与戴君以治之。”[46]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早期的儒家经典里,对人也只有君子和小人之分,无论是孔子还是荀子。这种二分法的结果就是在承认“君主”(君子之主)的道德优势后,剩下的自然就是德性低劣的需要治理的“小人”了。这样,从“民愚”的思想自然就发展成“治民”,更准确地说是“牧民”的思想,儒家经典中所谓“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47] ,则更明确地表述了这样的观点,即:统治者以“五刑”为工具,视天下“万民”为潜在的罪犯。之所以有罪推定在中国古代刑法实践中盛行不绝,冤狱错狱那么罄竹难书,原因也正在于此了。宋代苏洵说过 “夫法者,天子之法!”[48] ,强调法律是皇帝所独有的统治工具,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民众永远处于被治理的位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中国古代的中华法系是公私法不分,刑民一体,不如说中国古代只有维护君主专制的刑法,而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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