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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

  

  为实现公平交易目标,经济法还为交易中的弱势一方规定了较多的“专门”权利。这里的“专门”权利指直接以“公平交易”命名的权利。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公平交易权”为例,它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 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为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而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即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三)直接禁止有违交易公平的行为


  

  1.直接禁止非法垄断行为。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市场主体或行政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它包括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非法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对相关主体产生外部性。因此对非法垄断的规制就成为现代政府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经济秩序的重心。如掠夺性定价是一种有危害正当竞争之虞的行为。[22]实施该行为的企业一定具有相对的市场竞争优势,通常资产雄厚、生产规模大,能够承担因低价销售所造成的暂时损失;“而其他实力较弱的竞争者因承受不了交易机会减少的损失而不得不被驱逐出市场。”[23]另外,“由于各种市场主体的实际市场控制能力的不同,进行反竞争能力的活动也是不同的。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比较突出的是两类主体,即公用企业与在华跨国公司。”[24]……讨论中国当前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注意其是与行政垄断(注:徐士英教授认为,《反垄断法》重点列举的行政性垄断以地方保护为最甚。这种行为大多是通过政府制定和发布不公平的文件实施的。地方政府采取贸易壁垒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进行竞争……政府机关以合法拥有的投资权、资源权、财政权限制外地经营者的活动,使其支持的企业得以垄断经营,并获取高额利润。这给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与市场垄断没有什么两样。他举了两个典型的例子。一个例子是,1998年电信行业引入竞争后,形成由一家垄断变为多家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但垄断仍然存在。电信服务的定价权、市场分配权、消费方式指定权等仍由一两家国有独资的超大型公司决定,切断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这些权力是政府赋予它们的。尽管技术问题早就解决,单向收费的套餐已经比比皆是。但是该部门还是表示,单向收费要两年之后才能完成。另一个例子是,2001 年,根据国务院一个文件,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成品油集团垄断了全国的石油产品零售专营权,此后油价只涨不跌,消费者被严重盘剥。(徐士英 . 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的防火墙[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111)密切相关的。……在华跨国公司采取的市场竞争的反竞争行为比较突出的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价格歧视等等。[24](P8)解决交易中外部性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垄断的打击;另一方面,还要对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垄断进行禁止。同时还要实时地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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