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双方地位失衡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里的地位失衡是指交易双方的地位、实力存在差异,具体有两种情况:
1.垄断者与消费者地位的失衡。这里的地位的失衡主要体现为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的失衡。钟瑞庆认为市场力量是交易者影响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能力。因为,完全竞争市场的存在需要许多严格的条件。在实际中由于技术、管理以及法律上的原因,生产集中导致了垄断竞争、寡头、独占垄断等非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从垄断竞争、寡头到独占垄断,生产者具有程度不同的市场力量。特别是在独占垄断情形,整个市场只有一个生产者,使生产者具有强大的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消费者或购买者只剩下“要么接受,要么就走”(take it or leave)的权利。显然,如果垄断者所生产的物品为消费者或购买者所必需,那么消费者就只能接受垄断者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7]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直接导致交易不公平而产生外部性问题。
2.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的失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现代市场经济为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消费合同往往具有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其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地位并不均等。消费者是一个没有组织的群体,无法组织起来形成群体力量,除了消费者协会之外,能够真正代表消费者的自律性消费者组织没有建立起来。并且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消费者组织,他们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当然也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相对来说商家、企业却拥有充分的资源。这些都会引起因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失衡而产生的外部性问题。
(二)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之前必须决策,而决策需要信息。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易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如果信息不对称便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成为外部性受体。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两种情形:
1.交易双方信息数量上不对称所致的外部性问题。第一,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人们的绝大部分知识来自通功易事(catallaxis)过程,即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以及思想和资产的交换。”[8]然而,拥有信息的一方如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愿意与消费者“通功易事”。反而希望产生“酣睡竞争”(nightcap competition)(注:即供应者总是制造和销售商品,而购买者因不愿意投入信息成本会接受任何碰巧遇上的出售商品,这种状况舒适地延续下去。(参见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 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70))的情况。由此造成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易言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信息、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尤其是体验品(注:体验品是相对于查验品来说的,查验品指购买者易于用较少的信息成本在购买决策前弄清(可变)质量的产品(例如,市场中的水果)。相反,体验品的质量只能通过使用产品来衡量,即只能在购买之后来衡量。(参见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 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2))的技术性、经营者想获得更多的“先驱者利润”(注:即其属于获得购买者认可的创新者而得到的超过创新成本的收益。(柯武刚、史漫飞 . 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 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92)等,都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此时,处于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产生外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