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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

  

  2.直接禁止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或通过订立协议、团体决定或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如差别对待、限制专售价格、搭售等行为,企业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限制自由贸易和竞争,如共同划分市场、联合定价、抵制交易等行为。限制竞争必然会妨碍竞争,危害甚至抑制竞争功能的发挥。由于垄断在各国受到十分严厉的制裁,因而实际上垄断现象并不普遍。而限制竞争行为恰恰是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也成了发达国家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内容,其目标主要在于限制或者制止竞争的参与者以某种手段来左右竞争。大量法律规范的出台,特别是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解决了竞争中的外部性问题,同时对发达国家的经济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维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就我国而言,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限制竞争行为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后,限制竞争行为就由《反垄断法》来规范。


  

  3.直接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牟取自身的利益,采用损人利己、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的竞争手段争夺市场,给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各国政府对假冒行为、混淆行为、贿赂行为、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等,都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制约,以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诚实经营的经营者,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不直接参与交易和竞争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例如韩国《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规定,“企业不得进行不正当地确定、维持或变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合并将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里的竞争则不得合并。[25]也有直接禁止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规定。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四)直接强制有助于交易公平的行为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因此,在特定情形有必要通过法律强制推行有利于交易公平的交易方式。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这些法律的实施也有助于交易公平的实现,并使交易领域中外部性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简介】
胡元聪,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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