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梳理中,我们逐步发现,中国的宪法学人已经充分意识到了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性,将其放到中国学术史发展的大背景中予以考虑,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学说史实际上是中国学术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宪法学区别于外国宪法学的根本之所在。
(二)中国宪法研究中的学说主体性
在百余年的宪政发展史中,囿于中国多变的政治格局,对中国的宪法变革与宪政建设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仍然是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如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毛泽东的“总章程式宪法”。尽管在内容上,宪法天然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并不能完全取代学术意义上的宪法,更不能将政治意义上的宪法无条件地加以接受、信奉、诠释。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只是反映了宪法的一个侧面,完整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法观,只能放到宪法学说史的历史长河予以考察,才能得出较为公允的评说。
基于对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性的体认,中国宪法学研究开始有意识地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主性问题,初步具有了独立的学术品格。从学说史意义上看,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有其自身的学科独立性,这种学科独立性既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的主要特征,也是宪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依据。宪法学的学科自主性主要体现为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主性上。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主要体现为,经过多年的发展,宪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中来表达规范背后的价值。所以在宪法学的规范体系中,宪法规范与宪法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存在合力又彼此分离的双向关系,一方面宪法价值必须表现为一定的规范才能具有实践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又有意无意地同宪法价值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最大限度地保有其规范自主性。宪法学的逻辑自主性主要表现为宪法学的发展与其他部门法学的相对独立性上。尽管宪法学的发展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民法学保持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关系,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宪法学逐渐脱离政治学、经济学乃至民法学的束缚,开始具有了自己的规范体系和价值目标,初步具有了自己的逻辑自主性,可以依靠宪法学中的特有的宪法解释方法来证成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宪法学的逻辑自足性意味着宪法学不再仅仅依赖于其他学科或部门法,而可以独立的规范形态予以存在和发展。这种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主性特征就表明了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的学科独立性。中国宪法学研究走向学科独立性的重要表现在于具体问题研究中的宪法文本意识的增强和宪法解释学方法的自觉运用,这同时也表现了宪法学对自身的学科定位、核心命题和研究进路的自觉反思。
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独立性是中国宪法学说史梳理的逻辑前提,也是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存在独立的学术自由的情况下,宪法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可能,否则,在一个宪法研究严重依附于政治力量的环境里,是难于存在学术意义上的宪法研究的,也自然不会形成成熟的宪法学说。所以,我国当前宪法学研究中的学术自主性与独立性实际上就是我国宪法学说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宪法研究学术性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学说史中的“史”及其阶段划分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史”是从时间上对中国宪法学说研究的一种限定,即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对中国宪法学说发展过程的一种概括性考察。以历史为线索来考察中国宪法学说,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宪法学说的历史断代问题。尽管中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但是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发展却是进入近代以后的事情。因此,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起点是从清末民初时期开始的[15]。对于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这里采取的划分标准是一种粗略性的标准,将百余年的中国宪法学说发展根据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清末民初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
这一时期是中国宪法学说的起源与初步发展时期。尽管在中国的古文书籍中也存在着“宪法”、“宪”之类的字眼,但是,在内涵上,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所谓中国的宪法学说,在其起源阶段主要体现为西方宪法学说的引入与中国对宪法概念、宪法观念与宪法学说的接受。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学人对西方宪法学说的引入和接受不是一帆风顺、水到渠成的。作为思想的舶来品,西方宪法学说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是与中国话语体系的衔接问题,宪法作为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反映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及一个时代的特征,是这个国家的国家意志、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特征的集中体现,因此,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宪法很难通过语言的翻译完美无缺地移植到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土壤中去。因此,法律语言尤其是宪法语言的翻译注定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在这个翻译的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中国学人对引入西方宪政制度与宪法学说的迫切心情,而且还体会到了中国学人在引入西方宪政制度与宪法学说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在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宪法学说的形成其实是始于语言或者概念的翻译,而不是始于学术原创。后来的中国学者对宪法学说的发展都是在翻译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没有这些翻译和引入,中国宪法学说的起源和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