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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

  

  三、宪法学说史中的“学说”的含义与脉络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学说”是从研究内容方面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一种限定,即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国的宪法学说,而不是中国的宪法思想、宪法制度等。这里需要区分学说史与学术史、思想史、制度史等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学说是指“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10](P1194),学术是“有系统的专门学问”,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10](P1429)。学说与学术的不同在于:学说是一种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主张,能够自成体系,并且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而学术仅仅是一种专业化的个人的某种学术观点与学术主张,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学说一定是一种学术,而学术则不一定能够形成系统化的学说。也有学者认为,学术史就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11](P1)。学说与思想的区别类似于学说与学术的区别,即思想主要是个人的一种思维活动和结果,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学说。如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实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12](P1)。以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制度史为列,思想史与制度史的区别主要在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简言之,它是思想史、理论史、学说史,是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而外国法制史主要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它是法律制度史,是属于历史法学的范畴[13](P15)。


  

  (一)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性及其含义


  

  从表现形式看,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最终都表现为特定的宪法学的理论成果,但是,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的区别决定了对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制度史的研究代替不了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宪法学说史是从学术传承、学术积累角度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学说的一种梳理和归纳,而宪法制度史和宪法思想史则主要是从制度沿革和思想发展角度对宪法历史过程的一种描述,两者存在着不同的学术理念和价值追求。有学者曾以社会主义学说史为例,论证了学说与制度的关系,他认为:“社会主义学说史是研究社会主义、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科学。说得具体一点,社会主义学说史是研究空想社会主义的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作用,及其如何变为科学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各种客观依据和主观条件。”在学说的关系上,“科学社会主义是一个科学的思想体系或学说,同时又是一种实际的运动和人们所向往的社会制度。这三者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社会主义学说、社会主义运动、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在历史中发展的,不应把它凝固化、模式化、教条化”[14](P9)。在这种意义上,学说、思想、制度三者都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相互促进的历史发展关系。


  

  从学说层面来看,中国宪法学经过了百余年的历史发展,在这百余年的发展中,中国的宪法学人呕心沥血,历尽艰辛,为提升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品格进行了艰辛的努力。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中,法学研究一般表现为律学研究,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其学术性没有得到提升,所以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器”层面的研究,很难上升为“道”层面的学术高度。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已经影响到当代的学术研究,在某些领域,我们仍然把宪法和法律理解为统治工具,把法学看做政治的注释和政策的注脚,不具有“天下之公器”的学术性。


  

  尽管直至现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但是,中国的宪法学人并没有放弃学术性的努力,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已经开始自觉地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反省,初步建构起了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在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所具有的多样性、公共性与科学性的价值长期被忽略,严重阻碍了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更遑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宪法学研究在同一平台上的沟通交流。在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积极关注宪法学方法论问题,并试图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但面对中国宪法学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如果仅仅坚持单向度的科学立场和实证立场,难以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无法充分表达宪法学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原则。


  

  因此,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中国宪法学研究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以及发挥宪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综合性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建构中,我们需要处理好规范与价值、逻辑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积极发挥宪法解释方法的功能,进一步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增强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与此同时,需要强调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开放性,以综合的思维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的边缘性学科的发展。因此,宪法学方法论要保持开放性,需要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而在研究方法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综合化,既有利于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的建立,也有利于综合性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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