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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

  

  (二)宪法概念与宪法学说史的关系


  

  宪法的概念与界定直接关系到宪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宪法概念与界定决定了宪法学说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不同的宪法概念表明了不同的宪法观,而这种不同时期的宪法观经过理论上的提升最终形成宪法学说。因此,宪法宪法观和宪法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


  

  目前学术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采取了多元的学术立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宪法概念的文化基础与内涵,形成了宪法概念的不同学术立场与方法,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表现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问题;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如与宪法相抵触则无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和复杂。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或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不过是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法律的程序将自己阶级的意志表现为宪法而已,其实质上还是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的分配及其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这三种观点各有侧重,第一种观点主要是从形式意义上看待宪法问题,注重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种观点强调宪法的阶级性,认为其是阶级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第三种观点突出了宪法的规范性,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规范。


  

  在宪法学说史意义上,宪法概念的界定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学说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现为更新了传统的宪法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近年来,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价值的评价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讨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宪法学通常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知识体系,往往把功能简单理解为盲目地为政治现实服务,强调其“服务”功能,而忽略了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


  

  在反思中国宪法学发展经验时,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之间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保持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有的学者强调宪法法律性的重要性,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一旦形成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运行的功能,并不简单地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性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从价值与事实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学应具有的独立的学术性价值与品位,研究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当然,迄今为止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关系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作为研究宪法对象的宪法学应追求自身的学术理念与思想,体现学术的科学性。学说史意义上的宪法与政治结构意义上的宪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学说史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区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合理确定政治意义上的宪法在学说史中发挥的功能,努力保持中国宪法学说的纯粹性与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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