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学说史研究对象的“宪法”的意义与历史传统
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宪法”是从研究对象上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一种限定,即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国学人对宪法概念的基本理解和由此形成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宪法学说是关于宪法的学说,而不是对政治、经济、文化、法哲学或者刑法学、民法学等方面的学说,尽管不同学术传统之间有相互的关联性,但因研究对象不同,学术体系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作为一种国家生活中出现的历史现象,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存在自古就有之,按照宪法学界的通说,宪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但是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略有不同。中国宪法学说史所关注的宪法是具有本土性的概念,即宪法概念产生、发展与演变的过程及其所表现出的文化特色。
(一)宪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演变
宪法概念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据考察,在1893年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一书中最早出现了宪法一词。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国的形成过程中首先接受了日本宪法学的影响。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去国外考察宪政,第一站就是日本。他们考察宪政时曾写道:“考宪法制定的历史,有东西各国之不同。就形式而言,有三种之区别,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是也。……中国制定宪法,于君主大权,无妨援列记之法,详细规定,既免将来疑问之端,也不至于开设国会时为法律所制限。此钦定可以存国体而巩主权者一也。”[6](P33)在早期的官方文件中宪法一词与宪政、立宪等词汇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如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慈禧下诏预备立宪诏书中同时出现了“宪法”、“宪政”与“立宪”等不同的词汇。诏书谓:“……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同,博采众长……,时处今日,唯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以预备立宪基础。”[6](P43-44)在不长的诏书中同时以三个词来说明朝廷实行宪政和立宪的基本思路与理念,这一表述表明了早期的统治者对宪法概念的基本理解。笔者认为,这里出现的“宪法”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即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成文的宪法文件;而所谓“仿行宪政”指的是参照外国的宪法经验,建立宪法制度,并从官制等方面进行改革,赋予宪法特定的社会意义;“立宪”专指制定宪法的活动。
当然,从本体论意义上看,诏书中的宪法、宪政等词汇与当时西方社会普遍使用的宪政(立宪主义)等概念之间存在着价值内涵与规范表述上的差异,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其某些价值和学术传统上存在的内在联系。如端方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对宪法的理解是比较准确的,认为“所谓宪法者,即一国中根本之法律,取夫组织国家之重要事件,--具载于宪法之中,不可摇动,不易更改,其余一切法律命令借不能出范围之中,自国主以至人民,皆当遵由此宪法而不可违反”。可以说,宪法、宪政等学术用语在中国的出现至少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但从学说史上的历史联系并没有中断过。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苏联宪法学的直接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仍保留了中国的学术特色,如吴家麟教授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作了如下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7](P2)。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宪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学术共识逐步形成,力求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平衡中诠释中国社会结构下的宪法地位与意义[8]。从学说史的发展过程看,宪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既受到外国宪法的影响,同时也体现自身的国情与特色,在内涵和外延上不能等同于外国宪法学说中的“宪法”,需要关注其本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