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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创新(上)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创新(上)



——基于价值与功能的法理思辨

陈旗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在其历史发展中发挥着政治导向、法律规范、秩序协调、发展创新等功能,帮助实现民主、公正、和谐、文化传承等价值。但是,由于法院调解制度蕴含着理念的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对抗,方式与机制的分离等要素,故需要以更加广阔的视野去认识与平衡,需要通过澄清调解原则的真意,划分调解权力的界限,建立完整的协调机制等方式进行制度改良,以期实现民主与法治、公正与效率、法院与社会的协同归一。
【关键词】法院调解;和谐;多元化;平衡
【全文】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历经数十个春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的协调作用,对解决民事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需要法院解决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的强制力量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特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应承担起协调解决纠纷的重担。但是,由于实务界对法院调解职能的过分倚重,以及调解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调解制度的实践出现了一些混乱。注重调解的形式与结果,忽视调解的合法性、科学性、效益性的情况较为普遍,影响了调解制度的价值实现,制度本身的缺陷又进一步阻碍了它的功能发挥。这种制度上的不周严、实践上的不规范减损了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司法界对调解制度的价值误读与方法误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调解机制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反思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认清制度设计的理念缺失及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思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新路径。

  
  一、法院调解制度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分析

  
  任何制度的设立与健康存续都需要理论内核的强力支撑。这种理论内核依靠制度创制的时代背景,带有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理念等社会元素的深刻印记,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又有即时性与功利性的特征;既是服务于当时当代社会治理的工具,又是传承民族文化、反映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文化的价值集合。法院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适时地说明了理论内核之于制度机理的构成、促进、维护、阻滞、分解、继而再构成、再促进的多维功用。因此,当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反思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争议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试图重建法院调解制度的合理内核的时候,必须首先将其置于新的语境当中,考察其在现实条件下存立并发展的价值基础与功能,从中分离出制度存续的合理性并提炼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之所以提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探讨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综合代表了政治、法律、社会的需要,而“法律与政治学、社会学都密不可分”, [1]任何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脱离这三者共同搭建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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