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创新(上)

  
  二、确立多元化理念与以平衡原则统领法院调解制度的法理审思

  
  法院调解制度是一个多元要素综合运行的系统。各要素之间互相连接又互相排斥,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形成制度实施的结果。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仅仅重视制度存在的理论意义,而忽视了制度运行的现实意义,没有认识到一项制度中可能包含的各种力量以及对这些同质或异质力量进行发动、调试以及平衡的重要性,导致在制度的设计以及实施中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各个要素的作用,反而因各要素的无谓冲突而消减了制度的活性。因此,认识并合理分配多元要素是创新法院调解制度,克服制度内滞,实现制度价值的重要途径。

  
  (一)法院调解的观念冲突:思想与理念的多元化

  
  自愿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调解的基础理念是认同法律框架内的自由意志与自由处分,承认正当权利的自愿牺牲和自愿补偿,是民主文化的产物;作为诉讼机制的组成部分,法院调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受到整体诉讼机制的公平与效率观念的影响,反映合法性要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现实需要背景下,追求和谐成为调解制度运行的重要目标,使调解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而法官、法院在任何特定时期都不会放弃对调解终局、执行便利的关注,强调调解解决实际问题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实用功能,表现出对“调解的偏好”。[13]

  
  由于法院调解制度本身价值的多元化以及法官对调解制度所持理念的多元化,法院调解制度的实践呈现多种样态。坚持调解民主观念的法官会全面贯彻当事人主义;秉承调解附属于司法权的法官更关注司法职权的扩张;具有大局观念、追求和谐状态的法官既以调解为手段,又以调解为目的;认为调解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终局的工具,从而更关注司法利益的法官则会特别强调调解结案的形式重要性而主张将调解作为判决的前置程序或者将调解次数与调解结案率作为评价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法院调解的利益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多元化

  
  “无论对政治国家还是市民社会来说,利益都是稀缺的,他们也存在利益冲突”。[14]法院调解机制的工作对象正是不同利益主体享有的不同层面的利益。

  
  与法院判决机制不同,调解偏重于私权意志的表达。私权主体提出的不同利益主张,特别是彼此冲突的利益主张,是法院调解机制需要解决的首要矛盾。同时,调解程序中的私权意志表达不是绝对自由的,常常受到公权意志的牵制。私权行使与公权行使都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私权的争夺与减让都受到公权的监护。首先,调解的整个过程由法院、法官来引导。其次,私权安排不能触犯法律规定的几种他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