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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第XX条 作者享有署名权、保持作品原状权等辅助权,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对他人作品的善用义务。
  第XX条 辅助权不能转让、设定、继承,但可以放弃或授权他人行使。
  第XX条 辅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或为法人的存续期间,作者死后或法人发生解散、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形之后,其继承人、继受人或国家指定机构有权要求社会公众继续遵守对作品的善用义务,正确地署名并保持作品的原状。


【作者简介】
王坤(1975—),男,江苏盐城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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