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品是人的创造物,人在创造这些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融入自己的人格要素。但一般来讲,作者人格的客观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身体等,无法体现在作品中。相反,作品往往集中地体现作者人格主观要素,包括作者的情感、气质、识度、品格等等。其中,作者情感的符号化形成作品的情趣,如豪放、沉郁、悲壮、率直、明快、含蓄、典雅、温婉、尖锐,等等。作者的气质使得作品趋向于一定的审美趣味和艺术追求。品格是作者道德情操、思想作风和生活态度的总和,表现为作品的格调美。识度则是各种作品中共通的要素,为作品中蕴涵的各种思想观点或潜在的主题思想。[6](P103)


  

  由此可见,人格论最大的缺陷就是过于抽象,没有对人格进行具体的分析,没有深入到人格内部探究具体的人格要素与作品之间的关系,而仅仅满足于作品与人格之间简单的对应关系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从起源来看,在人格论产生之初的18世纪,人们还只能从抽象的角度上理解人格概念。如作为人格论始祖的康德坚持人格与人的同一性,认为“人格是其行为能够归责的主体”。[7](P231)而黑格尔同样认为人格是一个完全抽象的东西,是真正自由的个体性,它具有自我实体的性质。[8](P46)因而在那个时代,人们尚不能对各种人格要素进行精细地研究。其次,抽象人格论的产生受文学上人格论的影响。在文学中,人们往往将作品视为人格的体现。如德国诗人歌德认为:“在艺术和诗里,人格确实就是一切。”“作家有雄伟的人格,才能写出雄伟的风格”。[9](P229)郭沫若也认为:“诗--不仅是诗--是人格的体现。人格比较圆满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诗人。”[10](P205)歌德和郭沫若等人所谓的人格仅仅指人格主观要素,特别指作者的品格,而不是抽象的人格概念,更不包括各种人格客观要素。应当说,我们今天通过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学科已经能够对人格要素进行详尽地分解研究,就没有必要继续简单地袭用文学对作品与人格之间关系的描述,在法学研究中仍然把作品简单地视为人格的体现。


  

  观点二,作品能够成为人格权的对象


  

  “人格保护是民法的首要任务。”[11](P124)但人格是个抽象的概念,这就需要“从法律技术上将人格分割成一个个要素,择其主要者予以维护。”[12]所谓主要者,其实是那些在法律上能够保护、并且值得保护的人格要素,主要是人格客观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就此被分解成各个具体的人格权,[13]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这些具体人格权的对象不再是抽象的人格利益,而是具体的人格要素。[14]人格主观要素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并不能为法律所支配,也就无法直接成为民事权利的对象。“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可能由个人提出的、保持生理上和精神上完整的需求”。[15](P46)


  

  尽管人格主观要素不受法律的保护,但作品是人格主观要素的外化,具有客观性。因此,在混淆人格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笼统地将作品视为人格反映的基础上,人格论就此推论,人格(客观要素)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人格(主观要素)反映的作品也应当像人格(客观要素)那样成为民事权利的对象。可以看出,人格论仅仅是以此类推方式推论出著作权的正当性。而“类推系循环地进行,而且它只获得有疑问的结论”。[16](P119)关于这个结论的疑问至少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格主观要素外化后形成的作品是一种符号组合,[17]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8](P52)也就是说,作品属于符号世界中的一种客观知识资源,已经“降格”,同物一样成为一种外在的东西,与人身脱离,不再属于人身的组成部分。正如脱离人体的头发、血液、牙齿成为物,并属动产,不再是人格权的对象一样。[18](P108)


  

  其次,人格主观要素外化方式至少有三种:一是物化,形成具体的制作物,通过具体的制作物展示人格的主观要素,比如制作人的情感和智慧;二是符号化,形成具体的作品;三是通过行为举止,体现人的内在的情感、气质、品格等人格主观要素。制作物、符号组合以及行为举止在体现人格主观要素方面的作用和功能是一致的,其中区别主要在于其反映的人格主观要素的程度、侧重点等方面可能会有差异,但为什么只有作品才能成为人格权的对象(注释3:歌德认为:“所有权是人格的延伸,是人格的体现,也是人格的折射。被归为人格,并由人格完全支配。”这就是所有权的人格理论。转引自:[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由此可见,绝非只有作品才体现人格。)?


  

  最后,人格论同样无法解释在知识产权体系内,为什么只有著作权中存在着人格权,而商标权、专利权中则没有人格权?事实上,在商标和专利中,也体现着人的理性或识度,反映人的审美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样也是人格(主观要素)的反映。“早期学者有谓专利权之性质,为发明人精神产物,故不得与人格相分离,亦即不能为移转之标的。”[19](P31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