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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完整权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保持作品原状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改动的权能,相当于物权中的消极权能。在著作权法上,保持作品原状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改动,要求作品使用者在传播或利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循一定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得擅自改动他人的作品,而不管这种改动效果的好坏,以及是否损害作者的声誉。从私益角度上看,保持作品原状是作者行使著作使用权的重要前提,直接影响作品复制、发行等著作使用权能的行使。从公益角度上看,如果他人以任何方式改动原作品,就涉及到文化知识的准确传播问题,直接影响读者以及我们的后代能不能够完整地获得相关的知识资源和信息。这种情况下,保持作品原状权之保护就不仅关系到作者的私益,而且关系到文化发展利益了。当然,保持作品原状权的对象仅仅限于原作品,他人在演绎作品中曲改原作品中的内容,致使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情况下仅仅为侵犯了作者的人格权。而在原作品遭到曲解损害作者声誉的情况下,就产生侵犯作者人格权和著作权的竞合。在实务中,完整权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持作品原状权,并非以作者的声誉受到损害为侵权判断标准。试举欧盟关于电影作品完整权的几个著名案例说明之。在法国著名的休斯顿案件里,被告给黑白电影《夜阑人未静》着色。一部法国电影的德语版本被德国发行商缩短了长度,从原来的131分钟减到119分钟。在一部1967年制作的越南战争纪录片的片头字幕中,以解释记录片的内容为目的插入了警告语。改变电视连续剧的长度,并且在电视上以切分成两部分的形式播放剧院放映的电影。上述这些行为均被认为是对精神权利(完整权)的侵害(注释13:上述欧盟电影案例参见[英]帕斯卡尔·卡米纳:《欧盟电影版权》,籍之伟等译,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267页。)。但从人格论视角上看,上述各种行为没有损害人格尊严,也谈不上使得作者的声誉受到损害。在德国著名的塞壬判例中,某画家受托为委托人在其楼梯上绘制了一副岩画。在这幅画中,塞壬是裸体的。委托人后又请了另一位画家为塞壬“穿”上了衣物,原来的画家要求排除妨碍,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帝国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28](P278)实际上,很难说,这种增加衣物的改动就使得原画家的声誉受到了损害。其关键还在于对作品本身的更改,而不管这种更改的效果是损害还是提高了作者的声誉。当然,仅仅是对作品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或改正错别字的,就没有侵犯著作权,这一点应当无可置疑(注释14:在李道揆诉李世洞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修订原告翻译的美国宪法译文中若干修正案批准日期的行为没有侵犯其完整权,尽管法院也认为这种技术性处理的做法本身并不妥当,但仍然允许进行技术性处理。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民终字220号。)。


  

  私益性辅助权主要包括接触权和收回权。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作者充分地实施其著作使用权,不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发展利益。其作用仅仅在于实现作者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恰恰与署名权、完整权相反,因而是一种纯粹的私益性辅助权。其中,接触权是德国、西班牙等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比较特殊的权利,实质上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项私权。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了接触权的行使目的是为制作复制物或改编著作,因而与作者的人格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主要还是出于作者使用作品便利方面的考量。这就是说,接触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作者有效地利用作品提供保障,帮助作者行使复制、发行等著作使用权能,辅助权的性质特别明显。


  

  就收回权而言,有时被称为追悔权。《法国著作权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基于人格上的重大理由,可以收回作品,收回权具有人格性,所以不可移转。但作品是否符合作者的智力或精神信念属于作者动机的范畴,而民法对动机一般是无法予以规制的。[29](P2)另外,作者行使收回权的原因除了观点改变以外,还可能包括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的行为造成作者利益损失的情形。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41规定,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如果不行使或不充分行使权利并因此而严重损害作者合法权益的,作者可以行使收回权。可见,收回权并不总是与作者的人格联系在一起。《俄罗斯著作权法》将其视为发表权的一种,《德国著作权法》第41、42条也没有明确地把它界定为著作人格权,从法条的行文上看更像是赋予作者的合同解除权。笔者认为,从民事权利体系角度上看,收回权是一种形成权,赋予了作者在著作权合同关系中单方面的解除权。但从其与著作使用权的关系上看,收回权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得作者能够有效地控制作品的流通,干预作品的复制、发行及传播活动,直接地服务于作者对作品的使用和处分权能,因而也是一种辅助权。


  

  在作者专属辅助权能否转让、放弃等问题上。就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原状权而言,由于它们只是著作权的权能,因此根本无法转让。关键是作者能否为他人重新设定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原状权。笔者认为,由于署名的正确性以及保持作品原状跟社会文化发展利益直接相关,具有公益性,因此,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原状权不能够设定。而收回权和接触权则纯粹是为了少数作者的私益,专属于作者,因而也不能由作者为他人设定。尽管辅助权谈不上转让,也不能由作者为他人设定,但可以由作者授权他人行使,比如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授权他人决定自己的署名方式等等。另外,由于辅助权跟作者的人格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放弃。在协议放弃辅助权的过程中,由于他人没有获得署名权、保持作品原状权等权利,因而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在协议放弃的过程中,作者也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一般也不会损害作者的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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