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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下)

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下)


周世中


【摘要】尽管在西方法学史上产生了像黑格尔这样法哲学,将法学与理性推到人类精神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但也产生了许多反理性主义的法学流派。本文对这些反理性主义或非理性主义的法学,进行评价和分析,力图给予正确的评价。
【关键词】现代西方法学;反理性主义;非理性主义
【全文】
  
  六、后现代法学对理性的反思

  
  后现代法学产生于20世纪下半叶,是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的结果。从整个文化概念的角度理解后现代,它不仅是风格、流派、主义,而且是整个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变化了的社会(对这个新社会,人们试着用各种词汇表达: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消费社会、大众文化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特征。它贯串于社会的一切方面,从经济结构、消费方式、空间组织、视觉形象,后现代就成了一个大概念,各个社会人文学科的众多流派,都可视为它的表现。

  
  后现代主义思潮以逆向思维为其思维方法,以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在批判、否定中表现了对人类生存现状的焦虑以及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憧憬。劳森(H?Lowson)就此写到:“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危机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 ⑥ “这种反省首先从文学艺术开始,然后是哲学。法学似乎是现代主义的最后堡垒之一,这可能是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秩序在西方社会始终维持着稳定的结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理念的缘故。”⑦

  
  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传播,传统的法制理念受到了冲击和挑战:法律中理性的权利主体存在吗?法律是统一的吗?法律是确定的吗?法律能超脱于阶级、政治之外而具有客观公正性吗?法律的普遍性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拟的假象?这些曾在现代法学中作出肯定的回答而且被深信不疑的理念,却被后现代法学所质疑。因此可以说,后现代法学打破了西方法律的神话。近年来对后现代法学的研究久盛不衰,后现代法学已在法学领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主要学术流派有三种:

  
  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与以往的女权主义不同,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激进女权主义法学认为是现代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造成了妇女的从属地位,现代社会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关系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压迫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男权制的体现,妇女的感受是被忽略和压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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