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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下)

  
  4、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存在有机的联系。法律主体经过主体的经验、知觉可以认识法律客体,从而能预测法律和计算法律。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法律在双重意义上是合理的:1、法规是代议制立法机构自觉意识地制定和创造的,这种法规是在人们明确其意义,具有明确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因而人们对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有清醒的理性认识。2、现代的立法程序本身受到法规的制约,立法活动是在遵守法律形式结构的要求下进行的。这种由法规支配的立法程序制订的法规在构成上是合理的。在这种理想的合理性的情况下,使司法判决具有了可靠的预测性和可计算性。“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众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⒒

  
  5、法律主体转化为法律客体,形成对主体的异化。这一命题的代表人物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现代化所要创造的规范、科学、道德和艺术都是建立在主体原则上的,这一主体会自我物化(或客观化),创造一客体的情况来操纵自己。如个人创造了法律,法律成为一种普遍主体(国家)的意志,反过来控制个人主体自由,形成了“异化”,即人被自己创造的普遍事物所压迫。

  
  后现代主义法学则否定上述命题。他们总的观点是:主体已经死亡,由此演化而出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客体体现主体的意志,客体对主体的异化都将不复存在。他们反证以上命题,认为:

  
  1、作为自治的、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主体已经死亡。彼德.C.山柯诊断 :“自我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自足的实体;它纯粹是一个社会、文化、历史和语言的创造物。”12法律主体是被创造出来的,是被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而理性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律主体也是虚构的神话故事。如:罗蒂、利奥塔等人都说理性是不存在的。罗蒂说:“康德把我们分成了两块,一块称为理性,我们的理性是共同的,另一块(经验、情绪、欲望)是盲目、偶然、特异。但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种可能性,即不存在什么被称为有理性的东西。”13利奥塔则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不存在理性政治,无论在理性意义上和概念上都不存在。”14既然理性是不存在的,法律主体就是虚幻的、不存在的。

  
  2、法律主体从未成为法的体系的一个部分。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主体的外化。法的体系就是实现了主体自由。而后现代法学理论则认为,法律主体和法的体系并没有必然的关系,甚至还未成为法的一个部分。皮瑞?施拉格就这个问题写道:“有时候看起来,美国的法律思想只有一个故事和一个问题。这个故事就是形式主义,这个问题就是法律主体问题。形式主义的故事从未触及法律主体问题,法律主体也从未成为这个故事的一部分。”15在他看来,人们所建构的法律主体是社会生活中不断被重复生产的虚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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