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下)

  
  3、法律主体不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而是一个非常混乱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法学家看来,现代法学过于强调对客体的批判,忽视了对法的主体研究。事实上,法律理论早已比经济理论和主流政治理论更紧密地与主体观联系在一起。美国学者詹姆斯?博伊尔说:“一般的法学理论和特殊的批判性法学理论都过于强调客体的批判,错误地认为主体性是一个不容置疑的术语,就像人性一样,可以获得而又不可避免,而客体性在学术讨论中是一个引起很多争议的术语。”“既然批判性理论过于强调接近或认识客体性的不可能性,那么,同样,也可以对主体性的结构展开批判。”16

  
  4、否认法律主体可以认识法律客体。现代法学理论认为,真理是可以通过经济和知识认知的。人们可以运用科学的方法,如公理、归纳、演绎等等,去认识和反映法律。人们所发现的法律本身也具有真的属性,它具有科学性和可知性。而后现代法学理论则认为,不存在可以通过知识认知的真理,真理已经死亡。如德理达认为,宇宙人生无任何本体真相,一切是空荡荡的开放性,人是无任何办法去知道真实世界的。人与人,人与天地,人与上帝,无沟通的可能,因终极是虚无。在后现代法学家看来,现代法学只注重法的确定性、法的本质研究,注重认识和的反映法的本质,而后现代法学则逐渐转移到非确定性以及法的非本质性,如:女权主义法学已经由早期的普遍的妇女视角的主张转变为多文化的、反本质的女权主义立场,法律与文学运动似乎也已经从“文学中的法律”的本质主义转向“作为文学的法律”的非本质主义视角。这些趋向都表明,后现代法学否定真理的存在,否定法的本质的存在,从而也否定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5、否认法律主体向法律客体的转化。后现代主义解构了人文主义的主体观,摒弃了“主——客”对立的模式,又不想陷入虚无主义的自我矛盾中,就必须转移向“我——你相关”的模式,而以人与人的情际关系为核心,在关系中看沟通的全面事件,而不须界定主体和客体,更不须谈主体向客体的转化,客体对主体的异化。“我——你相关”的模式是马丁?布伯所提出的主客体沟通的模式,他认为,沟通者(主体)必须视对方不是一外在的“死物”或客体,而必须将对方视为可以交流情意的“你”,只有当双方都视对方是一“你”时,即可融入对方的情格和历史中,才能有所沟通,相互间有理解。这就是要建立人的沟通本体。后现代主义法学,运用这种理论为分析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认为区分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是毫无意义的,法律主体对法律客体的沟通和认识,就像是对“你”的认识,必须将法律置于一定的情格的历史中,才能有所沟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