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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下)

  
  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

  
  后现代法学将注意力放在人类现存生活方式的弊端上,认为现状远不如现代法学所描述的那么乐观。现代社会及其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压抑了人而不是解放了人。现代社会的消费观使个人越来越重视占有,“我”的质的规定性不是由“我”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是由“我”所占有的对象所决定的,即“我”是由我所占有的物品所体现出来的我。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不是“真正的人”,而是社会结构之附属品,其存在的方式是权力。因此,现代社会的人不仅没有得到解放,反而被压抑,甚至是被异化。现代社会中的个人还被工业化文明的成果所压迫。人成为文化、历史和语言的创造物,是被现代文明的产品所异化的存在。科学、文学、艺术、法律的游戏规则已经完全不同于从前,知识变成一种权力话语。先进的科学知识大多和话语相关,如语音学、语义学、信息论、控制论、电脑语言学、数据储存学等等。被排斥在话语之外的人群在现代社会体系中没有权利和地位,他们甚至没有返回前现代生活方式的可能,只能成为现代化的牺牲品。

  
  这种被异化了的人以异化的方式去沟通、学习、获取新知以及运作法律。电脑的小型化和商品化改变了人们获取、提供和应用知识的方式,任何无法数字化的知识都面临被淘汰的可能。学者过去通过心灵和智慧的训练获取知识的方法已经被电脑逻辑所取代,灵魂的道德修养被手脚麻利的操作所取代,知识本身的价值被商品的价值所取代,法律中的道德内涵被技术规范所取代。知识成了权力,形成一个新的压迫、排斥、控制模式。

  
  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

  
  在当今社会中,个人的社会角色是多样的,身份是多重的,心理也是复杂的,因而对人或事的评价也会由于角度不同、观念不同以及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而全社会一体遵行的、统一的、带有普遍性的有关公正、正义的观念不仅空洞、脱离现实,而且更为有害的是法律的普遍性理念掩盖了法律代表权力的本质,对于处在社会边缘的群体来说,普遍性的法律很可能是压迫性的,因此后现代法学呼吁法律的多元化和对个别群体的容忍。

  
  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

  
  法律不可能是中立的,它总是由人制定的,由国家制定的,体现一定的阶级或集团的利益。法律解释也是人的有目的、有选择的行为,不可能是客观的。人们相信法律的中立性是因为接受了现代社会传播知识的模式,这个模式有三个要素:一是讲述者,二是聆听者,三是用来证明讲述者所讲述的那些事物。法律家和政治家正是通过这种模式使现代法律科学合法化、合理化。法律家和政治家向人们讲述法律的故事,“叙事者”辅之以伦理的政治指标,真理和正义站在一起,现代社会的法律结构就这样合理并且合法化了,事情的本质就这样被掩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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